(三)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发布者:杨慧发布时间:2022-10-31浏览次数:37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学位论文是高校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对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能力的检验。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树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凡出现以下情况者均视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1.购买、出售毕业论文或组织毕业论文买卖;
2.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毕业论文代写;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4.伪造或数据造假;
5.有其他严重的毕业论文作假行为。
二、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院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2.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院将视责任轻重情况进行处理。
三、为切实做好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学院成立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和学院督导专家等组成,负责组织全校的学位论文审查工作,协调教务部、学工部、人事部、各系部学位论文审查工作,对学位论文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已查实的作假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
四、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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