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位授予规定

发布者:杨慧发布时间:2025-10-29浏览次数:11943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20255月第一次修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院学位与学历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障学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结合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遵循民主、科学、公正的议事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院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级机构组成,分别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三个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为经济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管理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综合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授予学位类别,由培养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第五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九至二十五人的单数。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产生;委员人选由院长提名,院务会通过产生。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委员人选由各二级学院推荐,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秘书处,设在教务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因委员退休、辞职或离开本院,出现空缺时,须进行增补。

第八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水平较高,学术影响较大;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三)能履行职责,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四)熟悉学位等教育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五)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天津市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工作的政策、规定,研究本学院的学位工作,制定学位授予工作方案;

(二)审议学位授予专业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审批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六)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七)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十条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申请学位者逐个审核其思想政治表现、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修读情况毕业论文(设计)评阅和答辩等情况,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二)监督、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评阅和答辩工作;做出修改毕业论文(设计)重新答辩的决定;

(三)审议并提出院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建议名单;

(四)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五)受理有关学位授予的申诉、异议,并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六)监督、检查学位授予质量;

(七)处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办理的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三)汇总并审核各学科上报的学位申请及评定资料;

(四)负责对申请学位人员的资格进行复核,并报告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对审议结果持有异议,要求复议的,整理资料并报告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六)整理学位档案,负责学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

(七)制作并发放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位证书;

)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办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有特殊情况或有特殊需要,可主席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会议作出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准。

第十五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五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对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相关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六章  附

第十 遗失、损坏学位证书,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关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本章程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凡之前有关规定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凡之前有关规定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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