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位授予规定

发布者:杨慧发布时间:2023-10-30浏览次数:387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2020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学位与学历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障学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遵循民主、科学、公正的议事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级机构组成,分别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三个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为经济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管理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综合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授予学位类别,由培养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组成。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产生;委员人选由院长提名,院务会通过产生。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委员人选由各二级学院推荐,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秘书处,设在教务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因委员退休、辞职或离开本院,出现空缺时,须进行增补。

第八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水平较高,学术影响较大;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三)能履行职责,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四)熟悉学位等教育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五)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天津市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工作的政策、规定,研究本学院的学位工作,制定学位授予工作方案;

(二)审核新授予学位专业的资格条件;

(三)审批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通过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申请学位者逐个审核其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及论文(设计)评阅和答辩等情况,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二)监督、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评阅和答辩工作;做出修改毕业论文(设计)重新答辩的决定;

(三)审议并提出院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建议名单;

(四)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五)受理有关学位授予的申诉、异议,并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六)监督、检查学位授予质量;

(七)处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办理的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三)汇总并审核各学科上报的学位申请及评定资料;

(四)负责对申请学位人员的资格进行复核,并报告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对审议结果持有异议,要求复议的,整理资料并报告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六)整理学位档案,负责学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

(七)制作并发放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位证书;

(八)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九)办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有特殊情况或有特殊需要,可根据主席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会议作出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核准。

第十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 对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可以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遗失、损坏学位证书,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关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凡之前有关规定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20206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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