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三次修定)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理或处分能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生在对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时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受理机构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党委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部)、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团委、安全部、武装部、招生就业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2人构成。
第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构成实行席位制,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和职务变动不再担任委员的,由继任者自行接替。
第三章 申诉人权利与申诉程序
第六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务会作出决定。
第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生申诉规则》(2018年9月1日)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