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者:杨慧发布时间:2022-10-31浏览次数:1433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录取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并征得学院批准。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如对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身体疾病或心理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三)经学院批准的其他情况。
患病新生须在报到后一周内持医院诊断证明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学院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入伍新生,须在报到后两周内持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签字盖章后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学院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年的第一个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以及住宿费,否则不予注册,不能参加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应当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所在院系或指定部门完成注册手续。注册手续不得交由他人代办。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须在开学前提出申请,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旷课论处,超过两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须按规定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取得该学期成绩以及学分认可资格。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八条  本院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普通本科、中职升本科学生在校基本学习年限为四年,最短为三年,最长为六年;高职升本科学生在校基本学习年限为二年,最长为四年。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应征入伍除外。
第九条  学生不论何种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均须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及相关部门签署同意意见,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学生应于第八学期第十五周前完成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申办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者,按应届学生对待,下一学年度不予注册。
第十条  提前毕业学生的学习年限为三年。学生申请提前毕业,须依照《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本科生提前毕业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所在院系及相关部门签署同意意见,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取得提前毕业资格。学生应于第三学期的第十七周提交申请,逾期则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十一条  学生注册后即取得在校学习的资格,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教学计划设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读相关课程。
第十二条  课程选修:
(一)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选修教学计划所设定的选修课程。
(二)学生选修课程应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选修手续,未经办理课程选修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成绩以及学分。
第十三条  课程免修、免听:
(一)学生成绩优异,经本人申请和所在系批准,对某些课程可以免修,即自学而不用听课(政治理论课、军训、体育课以及实验课等除外),但仍需参加有关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二)学生因积极参与各类竞赛活动而获得的奖励学分可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具体内容详见学院制定的相关规定。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可免修公共英语课,免修的英语课程分数根据相关规定计算。
(四)学生根据有关校际协议,公派出国交流学习或在国内跨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相关系审核确认,教务部审批,可以免修。
(五)学生申请免修,须提交免修申请表,报所在系批准,并报教务部审批。
(六)学生由于健康原因,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体育课可转修“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七)须重新修读以取得学分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对该门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免听,免听须经所在系批准并报教务部审批。免听学生须按照任课教师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作业,参加相应的考核。
第十四条  课程缓修与先修:
(一)学生因基础差、课程冲突或健康原因,学习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修相关课程。申请者应填写缓修申请表提交所在系批准并报教务部备案。
(二)学院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部分课程。申请课程先修者须填写先修申请表提交所在系批准,并报教务部审批。提前修读课程与本学期教学计划安排课程冲突时,允许选择课程自修取得学分。学生自修必须按时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参加其他必须参加的教学活动和该课程规定的各种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学生若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以及学分,可准予提前毕业。
第十五条   补考与重修:
(一)非旷课、违纪、作弊等原因导致课程不及格者,须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须在第八学期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毕业补考,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可正常毕业。
(二)因旷课、违纪、作弊等原因导致课程不及格者,须重修以取得学分,如该课程停开,学院可以指定学生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替代课程;若属选修课,学生也可选修其他课程以替代。
(三)重修应履行相应手续,在开课四周内办理完毕。
(四)学生重修课程如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经教务部批准进行兼修。兼修期间应以修读主修课程为主,同时应主动与重修课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五)学生重修课程如与主修课程期末考试时间有冲突,学生本人必须事先向教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先参加主修课程考试。教务部统一安排其他时间进行重修课程考试。
(六)除毕业学期没有开设的课程外,重修一般不单独组织教学、命题及考试,有重修课程的学生须参加在校生的统一教学活动。
(七)重修后考核仍不合格者或自动放弃重修者,学院不再安排重修。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要求修完某门课程,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提出,经所在系审定,报教务部审批。
第十八条  普通课程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有期中考试的课程各部分所占比例为平时成绩占10%,期中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60%。没有期中考试的课程各部分所占比例为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平时成绩可由平时作业、测验、出勤、学习态度等内容构成,其构成比重、评分标准由负责讲授该课程的教研室与任课教师共同确定,同时报院系审批。各项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按照教师的规定认真参加各项考核。教改课程及某些特定课程的成绩核算方法由教师根据课程特点提出,经所在系审定,报教务部审批。
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以百分制记分的课程,合格标准为 60 分。不以百分制记分的课程,合格记为“通过”,不合格记为“未通过”。
第二十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以及实际表现来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事先提交缓考申请以及相关证明,经所在系批准,报教务部审批。缓考者参加由教务部或院系安排的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缺考者,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某门课程无故旷课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处理的同时,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任何课程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
第二十四条  期末考试违纪作弊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以取得学分,并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考  勤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或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其他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发现旷课现象,任课教师应及时向系部以及学工部反馈,并由学生工作专职教师进行登录统计。对旷课的学生,学院根据有关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并区分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学期内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 8学时,该门课程须重修。
(二)学期内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 12 学时,在执行第(一)条规定的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三)学期内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 16 学时,在执行第(一)条规定的同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期内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 20 学时,在执行第(一)条规定的同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学期内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 24 学时,在执行第(一)条规定的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 40 学时,或一学年累计旷课达 60 学时,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 4 次按旷课 1 学时计算。
第二十六条  学生请病假、事假须到本系辅导员处申请批假,并按照学院规定的班主任、辅导员两级请假审批制度执行。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六周,应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具体办法与审批流程依照《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高职升本科、中职升本科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院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跨学科门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符合转入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务委员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学。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转学具体办法与审批程序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转学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学生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
(二)一学期内因病、因事请假超过六周;
(三)休学创业;
(四)自费留学;
(五)学校认为须休学的其他情形。
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须在离校前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院予以保留其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的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应先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填写《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籍异动审批备案表》,经所在院系及相关部门同意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完成转单手续,方可离校。 学生应在学籍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单手续,逾期未完成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者,取消其学籍异动资格,缺课达到退学标准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生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后三日内,必须离校。
(三)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离校回家,学校不变更学生的户口。
(四)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续休手续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学生自费出国留学,仅可申请休学一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经学院医务室或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明及个人申请,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经所在院系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获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手续应在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学生复学,须编入其相应年级学习。
(四)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不得参与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逐学年累计所获学分数未达到注册修读学分的二分之一或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除应征入伍,超过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续休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第三十六条退学,由学生所在院系、学工部、教务部负责组织有关材料并初审。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在听取学生本人包括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学生所在院系写出结论报告,并报学籍主管部门,经院长会议讨论同意后,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由学校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学生退学情况由学籍主管部门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退学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学生本人持已签署学校意见的学籍异动审批表或退学通知书,到学籍主管部门开具退学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
(二)相关部门经办人在退学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后,由学生本人将退学通知单交还学籍主管部门,学籍主管部门为学生开具学习证明。
(三)退学学生所在院系到教务部复制三份成绩单,一份交学籍主管部门,一份交学生本人,一份放入学生档案。
(四)退学学生应从接到学院已批复的学籍异动审批表或退学通知书即日起办理退学手续,退学离校手续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退学手续或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其学籍。
(六)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必须离校,不得再参加学院的任何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条  具有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籍的学生,毕业时由所在院系对其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鉴定,将毕业材料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应修总学分的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在基本学习年限结束时, 比毕业应修总学分少修 12 学分以下的学生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因未修满毕业学分而结业的学生,自结业之日起可在两年内回校补考。补考次数不限,但一般不单独命题,必须参加教务部组织的在校生正常考试。学习时间与补考年限的总和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
第四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内补考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规定时限内未到教务部办理补考手续或补考成绩不合格未取得相应学分的,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在基本学习年限结束时,比毕业应修总学分少修 12 学分以上(含 12 学分)的学生,按肄业处理。肄业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补考、延长学习年限、换发毕业证书等权利。
第四十四条  未达到毕业应修总学分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继续修读未获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与延长学习年限的总和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
第四十五条  延长学年期满后,所修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毕业标准的颁发毕业证书;比毕业应修总学分少修 10 学分以下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少修 10 学分以上(含 10 学分)的学生,按肄业处理,开具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颁发“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位总学分,经学科学位委员会审核、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补考合格后取得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在基本学习年限毕业时未获学位的学生,毕业离校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达到要求者可申请补发学位。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属入学前信息已变更或有误的,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五十条  学院实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天津市教委及国家教育部注册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予以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教学部分由教务部负责解释,有关纪律处分部分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开始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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