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修定)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生,包括普通本科、高职升本科、中职升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学院审批后准予请假的,报招生主管部门备案。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如对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三)因其他原因,不宜或无法入校学习的。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起两周内向招生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由招生部门审批。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时间原则上为1年;另有国家政策或学校规定的,按政策执行。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招生部门提交入学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应当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或指定部门完成注册手续。注册手续原则上不得交由他人代办。
每学年的第一个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以及住宿费。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须在开学前提出申请,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周。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普通本科、中职升本科学生学制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高职升本科学生学制2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保留学籍、休学、留(降)级等均计入学习年限,应征入伍除外。
第八条 申请留(降)级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或支撑材料,经所在学院及相关部门签署同意意见,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编入其相应年级学习。留(降)级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九条 未达到毕业应修总学分要求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或支撑材料,经所在学院及相关部门签署同意意见,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学生应于第八学期第十五周前完成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申办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者,按应届学生对待,下一学年度不予注册。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具体办法与审批流程依照《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高职升本科、中职升本科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院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二条 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批同意,符合转入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院务委员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学。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转学具体办法与审批程序按照教育部、市教委相关文件和《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转学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学生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
(二)一学期内因病、因事请假超过六周;
(三)休学创业;
(四)自费留学;
(五)学校认为须休学的其他情形。
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须在离校前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其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的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应先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填写《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籍异动审批备案表》,经所在学院及相关部门同意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完成转单手续,方可离校。逾期未完成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者,取消其学籍异动资格,缺课达到退学标准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生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后三日内,必须离校。
(三)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离校回家,学校不变更学生的户口。
(四)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续休手续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务室或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明及个人申请,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所在学院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获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复学,须编入其相应年级学习。
(四)因专业取消或停招,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由学校统一安排至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五)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不得参与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续休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籍异动审批备案表》,经所在学院及相关部门同意,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学籍主管部门、学生工作部、教务部对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核后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
所在学院在提交报告前,应告知学生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退学决定书由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生本人持已签署学校意见的学籍异动审批表或退学通知书,到学籍主管部门开具退学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退学离校手续须2周内办理完毕。
完成退学手续后,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未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必须离校,不得再参加学校的任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姓名、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并提供合法性证明的,可以申请修改或变更其学籍身份信息。
在校期间,是指学校对审查合格的学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后,至完成毕业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前的时间段。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修改或变更证明。内容应包含现用名、曾用名、身份证号和修改或变更时间等。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证号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号修改或变更证明。身份证号涉及省份或出生日期信息变化的,除公安部门的证明外,还需提供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协查结果等材料,分以下情况办理:
(一)不涉及身份证号中省份和出生日期信息变化的,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
(二)涉及身份证号中出生日期信息变化的,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学校联系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核实无误后报教育部审核。
(三)涉及身份证号中省份信息变化的。应排除高考中的违规行为,必要时学校需要联系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协助核查并出具意见(内容应写明有无高考违规行为),根据意见办理。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高考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要求,姓名和身份证号均发生修改或变更时,由学校审核后,通过学信网平台提交办理申请,有关材料报天津市教委审核。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在籍学生在读时间达到其基本学习年限的,由教务部组织对其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应修总学分的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在基本学习年限结束时,比毕业应修总学分少修12学分以下的学生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最长学习年限内回校补考,补考由教务部安排。
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规定时限内未到教务部办理补考手续或补考成绩不合格未取得相应学分的,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在基本学习年限结束时,比毕业应修总学分少修12学分以上(含12学分)的学生,按退学处理。退学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补考、延长学习年限、换发毕业证书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未达到毕业应修总学分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继续修读未获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与延长学习年限的总和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四条 延长学年期满后,所修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毕业标准的颁发毕业证书;比毕业应修总学分少修12学分以下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少修12学分以上(含12学分)的学生,按退学处理。
第九章 学历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属入学前信息已变更或有误的,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完成后,不再受理信息变更申请,属于学历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经学校审核后报市教委审核。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予以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