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0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以及教育部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组织,是我院最高的学术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筹行使我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专业建设、教学工作与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属各单位推荐和院长推荐产生。推荐人选应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学风严谨,办事公正,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17-23人组成。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遴选须经院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院长聘任。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由主任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院学术委员会设特邀委员5-7人,特邀委员人数不计入上述组成人员数额中。
第七条每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委员在任期间如遇工作变动或其他不适合继续履行委员职责时,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院学术委员会讨论调整委员人选,并经院务委员会通过。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在讨论决定事宜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赞成票数须达到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重大事项应以与会委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专门工作会议,商讨、决定我院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院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处理应急事务。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7-9人,受院学术委员会指导,负责二级学院学科专业建设、教学及科研等相关的学术事务。其章程可参照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
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
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会议涉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下述学术事项:
(一)学科、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各级各类学术带头人和特聘教授人选;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八)指导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九)指导学院相关部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十)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通过,报院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