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者:王娜发布时间:2013-12-06浏览次数:10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落实校园治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令第421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校园治安管理是指学院为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在院内工作、学习和生活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法开展的治安管理活动。

第三条校园治安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专职专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实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四条  院内各单位、师生员工及其他进入校园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且须承担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本规定的适用区域范围:学院全权管理的教学、科研、生活等区域。

第二章 治安管理责任

第六条 学院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院的校园治安管理工作,院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安全部是学院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开展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院内各单位落实治安管理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第八条  院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分管领导是本单位治安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其他领导承担分管工作的治安管理责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治安管理规章制度,逐级落实治安管理责任。

第九条  院内施工、服务、保障等社会单位和人员应在安全部进行登记备案,并接受用工单位对其在校期间治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条  院内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以下规章制度:

(一)治安管理制度,明确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及部位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二)师生员工法律法规、安全防范教育制度;

(三)重点实验室、保密室、校史馆、档案馆等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现金、票据、公章等管理使用制度;

(五)师生员工生活、学习、运动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管理制度;

(六)治安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七)门卫、巡逻值班巡查制度;

(八)发生治安、刑事案事件报告制度;

(九)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其他治安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章 治安秩序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出入秩序治安管理

(一)危化品运输车、送货车、基建施工车辆、重型运输车等特种车辆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安全部允许后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进出校园。

(二)未经允许,出租车、三轮车、拖拉机、畜力车、摩托车、电瓶车等禁止进入校园。

(三)未经允许,禁止旅游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进入校园游览、参观、摄影、录像等。

(四)新闻采访、举办各类文体活动等需要进入校园的校外车辆和人员,须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安全部备案,方可进入校园。

(五)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六)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出校门时,要自觉服从门卫的管理和查验,门卫有权阻止可疑人员和车辆进出校园。  

第十二条 校园公共秩序管理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办公、医疗、教学、科研秩序,不得干扰师生员工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不得妨碍学院正常管理。

(二)严禁在学院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故意裸露身体等各种不文明行为。

(三)严禁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严禁私自占用教室、阅览室、广场等公共场所。

(五)严禁伪造、倒卖学院文件、证件、证书、印章和人才招聘、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入场凭证。严禁将学院内部使用的通讯录、涉及师生个人隐私信息的文字影音材料外传。

(六)未经学院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安装、使用广播、电视等电讯设施。

(七)严禁非法串联、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八)严禁私自携带、收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单刃、双刃管制刀具,不得持有弓弩、仿真气枪等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

(九)严禁校外人员私自进入校园捡拾、收购废品等活动。

(十)学院各类团体须按国家、学院有关规定组建,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学院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校园公共安全管理

(一)禁止在院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违禁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

(二)禁止在院内进行传销和宗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禁止进入校园乞讨或胁迫、诱骗他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四)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高空掷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严禁在院内放风筝、燃放孔明灯、操控无人机和各类飞行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六)严禁私自携带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体育馆、图书馆等各类公共场所。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在校园围墙上挖洞、开门。

(八)严禁损毁、移动因施工、建筑等设置的各类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等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 校园大型活动治安管理

(一)校园内举办的非教学计划内的,参加人数预计超过500人以上的体育竞赛、文化娱乐、公益展览、人才招聘、学术报告、国家级统一考试和专业考试等活动,按校园大型活动管理。

(二)校园大型活动按照“谁举办(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承办)单位需向学院安全部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确定安全负责人,制定安全工作方案、预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三)校园大型活动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安全管理规定,禁止举办或参与有损学校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四)安全部要在校园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前,对开展活动的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不具备安全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且不能立即整改的不予审批。

(五)校园大型活动一经批准,举办(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地点,不得擅自委托、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举办(承办)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审批。

(六)校园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严重超员、拥挤,现场秩序混乱、失控,可能引发骚乱、踩踏、伤亡等紧急情况时,安全部有权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五条 校园经商秩序治安管理

(一)凡在院内经营的商业场所须符合行业经营标准,并具有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经营执照和审批许可。未经学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

(二)经学院批准开设的经商场所和举办的商业活动,只能由指定的单位和人员经营,不得擅自出租、转包给他人。

(三)校园经商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治安管理规定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经营场所、经营设备、消防设施须符合安全标准和消防规定。

(四)商业经营项目须在学院管理规定允许范围内,还应符合大学文化氛围和师生员工的正常需求,经营商品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检验标准。

(五)商业经营者须在指定地点营业,不得擅自改建、扩建经营场所,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未经学院相关部门批准,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散发、悬挂、摆放广告等宣传品,须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休息。

(六)禁止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七)禁止在校园道路、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等公共场所流动经商和推销商品。未经批准,不得露天摆摊设点出售商品和设置临时展位。

(八)禁止利用学院教学、服务、等场所和设施或公共区域经商或变相经商。

(九)经批准对外出租、出借房舍、场地、设施的单位,应与承租、承借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负责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承租、承借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问题。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安全部报告。

(十)借用、租赁学院房舍、场地、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管理规定,不得在校园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干扰校园秩序。

第十六条 校园外来人员治安管理

(一)短期来学院学习、务工、经商的人员,接收或使用单位须在其入校前到安全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审查合格后方可临时入校或录用。

(二)各单位不得招收、聘用下列人员:

1.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2.来历、身份不明的可疑人员;

3.曾被学院有关单位开除、辞退的人员;

4.有精神病史及其他不符合工作岗位安全要求的人员。

(三)用工单位与外来人员签订合同时,须将安全责任纳入合同内容,报安全部备案。

(四)接收或使用单位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应遵循“谁使用(接收),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教育培训和管理责任。         

(五)外来人员确需在校内暂住的,须经安全部批准且居住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私自留宿他人,不得出租、出借居住场所或变更用途。

(六)院内各单位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等短期学习培训活动,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校园内组织培训学习和居住。

(七)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楼宇内(外来施工人员确需进楼施工的,宿舍管理部门做好登记工作)。

(八)外来人员在校园内施工作业时不得影响教学、科研和办公秩序。

(九)外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

第十七条 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和临时展位治安管理

(一)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和临时展位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必须符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大学文化需求。

(二)校园广告、宣传条幅、临时展位实行定时、定位、定量的管理原则。在确保学院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对各单位张贴广告、悬挂条幅、设置室外临时展位的需求,给予适当的安排,允许各单位按照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开展活动。其中广告宣传单只能以张贴的形式在广告栏内发布,条幅侧重于学院主办的活动和学生活动,展位主要用于学生团体活动。

(三)对张贴广告、悬挂条幅、设置室外临时展位实行单位初审、部门专管及安全部审批的办法。

(四)未经学院相关部门批准,禁止在校园内悬挂商业宣传条幅;条幅只能在相关合作部门或安全部指定的位置悬挂;条幅悬挂时间到期后,悬挂方要自行撤除。

(五)临时展位只能由单位、群众团体、学生组织申请设置,我院师生和校外人员均不得以个人身份设置展位;临时展位只能在安全部指定位置设置;有校外单位协办的展位,主办方的标识须设置为校内主办单位的标识,不得单独标注商业品牌的标识和协办单位的联系方式;展位设置过程中,不得出现商业行为。

(七)张贴广告、悬挂条幅、设置临时展位不得妨碍行人、车辆的正常通行和损坏公共设施。

(八)校园广告、宣传条幅、临时展位确需延长悬挂、设置时间须经安全部批准;限制使用音响设备;遇有学院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须暂停活动,必要时及时撤出。

(九)出现下列情况,保卫部门有权进行清除:

1.未经审批张贴、散发校园广告或悬挂宣传条幅、设置室外展位的;

2.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发布校园广告或悬挂宣传条幅、设置室外展位的;

3.逾期不清除的;

4.其他违反本办法,对校园正常秩序和环境造成影响的。

清除违规广告、条幅、展位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单位承担。

第五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按《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生手册》内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按学院人事、纪检部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人员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未造成后果的,安全部可以将其驱离校园;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行为人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属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院内单位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报学院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违规情节,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安全部所有。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