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生户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王娜发布时间:2021-06-17浏览次数:138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的户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广大学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天津市公安局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户籍管理范围为学生户籍。

第三条  安全部是学院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集体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生的集体户口实行集中管理,负责办理户口、身份证及相关手续。

第二章 户口迁入规定

第四条  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凭《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入学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新生按当地户籍政策和个人意愿迁移户籍关系。

第五条  按照天津市公安局有关户籍政策规定,天津市生源学生不再迁入学院集体户籍。外省市农业、非农业户口的新生在校期间可随时将户籍迁入学校集体户籍。

第六条  需转户入校的学生,要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限上交材料。

凡自愿办理迁户的学生,须提供以下材料,具体材料以安全部发布通知为准:

(一)外地生源学生上交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迁入学生基本信息统计表》。

(二)原本市高校集体户口学生上交常住人口登记卡、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外省市户籍在校生(大二以上年级学生)上交本人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户口迁入学生基本信息统计表》。

第七条  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为:“天津市宝坻区周良街珠江北环东路2号”。学生本人要认真核对迁移证上的各个项目,如姓名、性别、原住址、迁往地址等,并检查章印是否齐全,包括:骑缝章、派出所章、户籍警章、以下空白章(或机打符号)、户口性质章(已取消户口性质的地方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情况)。如有与本人情况不符或盖章不全的,应由原籍派出所更正或重新开具,不得私自更改。“出生地”和“籍贯”两项必须填写完整(格式:省、市、区;或省、区;或市、县)。迁移证项目填写不全的无法落户,需寄回原籍注明,并经公安及本人审核无误后,在迁移证背面写上“核对无误”并签名;户口迁移证辨认不清的,需重新提供。

第八条  各系要做好户口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按照安全部通知要求统一收集、审核、整理、汇总学生的户口材料,在市高招办规定的户籍申报时间内交安全部统一办理。

第九条  新生户口迁移的具体流程为:

(一)所有自愿迁移户口的新生按照学院的通知要求上报落户材料。

(二)学院安全部按照审批要求对各系上交的新生落户材料按照要求进行审核登记造册。

(三)学院持“户口迁入学院”的学生落户材料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数据录入,待派出所将学院报送的当年录取的新生信息审核且数据录入天津市常住人口系统并上报宝坻区公安分局后,到宝坻区公安分局户口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四)学院凭宝坻区公安分局户口办公室审批盖章后的名册,到派出所办理新生落户手续,打印学生集体户口页。

(五)学院通知所有迁户新生可以办理新身份证。

第三章 户口迁出规定

第十条  学生毕业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户口去向。

第十一条  在毕业离校前,学生需按照学院安全部的通知要求填写《毕业生户口迁移地址统计表》,确定本人户口去向、填写户口迁往地址及提供迁移户口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由安全部统一为毕业生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第十二条  安全部将在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期间发给毕业生户口迁移材料。

户口迁往外省的学生,发放户口迁移证。学生在毕业离校后持户口迁移证和迁往地要求的相关证件到迁往地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迁往本市的学生,发放常住人口登记卡。学生在毕业离校后持户口页和迁往地要求的相关证件到迁往地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在毕业离校前仍不能确定户口去向或未按要求向安全部提供相关材料的,由毕业生本人自行办理户口迁转手续。逾期不办理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可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十五条  中途转学的学生,凭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身份证和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转学证明办理迁户。

第十六条  开除学籍、退学的学生,凭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身份证和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退学证明办理迁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一)参军:入伍前,由本人或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办理;

(二)死亡:持医院死亡证明、殡葬证明、户口和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八条  委托他人办理迁户的,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委托人办理相关户口迁出的全部材料至派出所办理。

第十九条  户口迁出后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规定的有效期内到迁往地落户,逾期后果自负。

第四章 身份证办理规定

第二十条  凡户口已迁入我院集体户的学生均可办理本地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应及时告知办证机关,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办理身份证时,持以下证件到宝坻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一)初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持本人户口登记卡、安全部开具的身份证明;

(二)换领居民身份证,持本人户口登记卡、本人旧身份证、安全部开具的身份证明;

(三)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持户口登记卡、安全部开具的身份证明。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五章 开具证明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开具户口及身份证相关证明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因考学、参军等需开具在校期间无违反校规校纪证明的学生,必须持所在系的书面证明材料到安全部开具证明。

(二)校内考试期间丢失身份证的学生,须在考试前规定时间内带一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到所在系按照教务部给定的格式开具证明,然后到安全部由户籍管理人员核准盖章。  

(三)其他原因需开具证明者,由户籍管理人员视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第六章 户口登记卡借用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户口登记卡由学院安全部统一管理,学生需借出常住人口登记卡者,须持身份证、学生证或所属系证明,办理户口登记卡借出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户口登记卡是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有效证件,借用人员必须做到:

(一)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七天,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应及时说明;

(二)借用期间保持页面清洁、完整,不能折、叠户口页;

(三)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户口页上的内容,如有错漏,到安全部申报更正;

(四)保证按时把户口页交回安全部;

(五)在借用期间如果丢失或因其它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若上级有新的规定,从接到新规定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安全部负责解释。



2020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