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 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4-04浏览次数:1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

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的安全管理,维护安全稳定的校园秩序,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区域内所有维修改造工程。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由学院后勤基建部负责,使用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施工单位负责人做好安全资料及现场安全文明工作。在工人进场前,应进行施工前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进校施工前应将使用车辆基本情况、驾驶员信息和车辆在校停留时间报送学院安全部备案,由安全部办理车辆临时通行证。施工单位的施工车辆及临时雇用车辆在校施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车速行驶,禁止鸣笛和过夜停车,要保持车辆整洁,不得违规装载。

    第六条 施工单位车辆在校内因驾驶员违规发生交通事故、酒驾等,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安全部将会同公安交管部门查处,并将情况通报后勤基建部进行整改。

    第七条 施工场所要规范用电,严禁使用超标电器,临时接驳电线须符合安全规范,临时搭建棚屋必须得到后勤基建部批准,场地各类建材要堆放整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做好施工场所防火、防盗相关措施。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须在施工前到安全部办理审批手续,经学院安全部审批同意后,方可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动用明火作业。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校内施工期间,要对可能造成人员安全威胁的区域进行隔离;施工现场及出、入口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道路开挖、路面堆放建筑材料的区域要设置警示标识,以保证施工人员及其他人员安全。

第三章 后勤基建部安全管理

    第十条 后勤基建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项目合同时,须签订《施工项目安全责任书》,并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开工前,后勤基建部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后勤基建部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承担安全工作职责,负责审核特殊工种人员上岗的资质证明,并报安全部备案;对施工区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章 安全部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部要及时跟踪校园施工情况,检查施工手续是否完备;受理特殊工种施工人员上岗资质证明、审批动用明火手续、《施工项目安全责任书》备份等,检查施工中存在的火灾隐患与治安问题;出现严重火灾隐患时,可直接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向后勤基建部、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违反本办法发生火灾(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治安案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后勤基建部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3000元履约保证金,如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或多次违反规定的可扣全部履约保证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机动车违反本办法在校园内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或随意鸣笛、超速、超载的扣除500—1000元履约保证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自行组织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由华北珠江宝坻项目、合创公司组织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尽可能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基建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