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维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4-04浏览次数:5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维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维修改造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维修工程质量,避免浪费,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院内实施的维修、改造、扩建、改建工程,其质量管理,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后勤基建部的职责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后勤基建部负有以下职责

    第三条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第四条 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和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

    第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材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要符合合同要求,不能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六条 在房屋建筑大修或装修过程中,不能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七条 严格把关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对施工单位保质保量承担职责负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跟踪落实,保留把关痕迹。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九条 施工单位对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学院要求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维修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维修工程,应负责返修,达到学院要求。

第四章 施工工期管理

    第十四条 后勤基建部按照订立合同前施工单位提交的、专业工程师审核通过的工期进度表,严格跟进工期。重点项目以及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的项目,若由于工期原因造成延误的,将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 维修工程质量保修

    第十五条 维修改造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维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六条 在正常情况下,维修改造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1.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 供热系统为2个采暖期。

    3.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后勤基建部和施工单位约定。维修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原则上保修期为2年,特殊约定除外。

    第十七条 维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学院后勤基建部、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后勤基建部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后,被发现在学院某项维修工程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自行组织的维修工程项目,由华北珠江宝坻项目、合创公司组织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尽可能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后勤基建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