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发布者:佟伶发布时间:2021-10-26浏览次数: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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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函〔2019〕44号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1日

天津市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制定本市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一、重大攻坚行动

(一)推动京津冀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探索建立京津冀三地统一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销售地准入规范,实行统一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制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完成和平区、西青区、津南区、宁河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的市级初评,初评合格的,提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验收;完成其他九个区的中期评估工作,2019年底各区基本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标准。(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三)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启动蓟州区、宁河区、北辰区、津南区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符合条件的,提请农业农村部授牌。(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打击农村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发动和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全面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夯实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地区食品监管基础,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和保障能力。(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供销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全市“明厨亮灶”建设要达到25%,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配餐单位、大型餐馆和大型企业食堂(1000人以上)的“明厨亮灶”达到100%。餐饮安全示范街达到50条。(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教委、市商务局配合)

(六)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工程。规范运行津南餐厨废弃物处理厂,新建西青、东丽、北辰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全市餐厨垃圾处理能力从2018年的400吨/日提升至1000吨/日。(市城市管理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全国第十届残运会暨第七届特奥会食品安全保障。按照“创新、务实、节俭”的总要求,确保***举办期间全市食品安全总体可控,运动员接待酒店和赛场不发生食源性兴奋剂事件和食物中毒事件,全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件。(市市场监管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教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农家院餐饮质量提升试点。研究农家院信息化管理平台,严格规范农家院餐饮标准化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卫生环境水平。促进农家院所在区域民营经济发展,推动区域文化、旅游、餐饮一体化发展。(蓟州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等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负责)

(九)蔬菜农药残留综合治理试点。建立宁河蔬菜全程监管信息追溯系统平台,实施生产过程远程监控,将投入品供应、用药记录、成品检测等信息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并实行赋码查询追溯。引入第三方智能机器人和专业化统防统治队伍喷洒农药,有效替代农户自行施用农药,发展统购统销模式,破解散户治理难题。(宁河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食品产业竞争力提升试点。以食品集团为试点,开展“品牌提升年”活动,进一步打造“迎宾”肉、“利达”粮油、“利民”调料、“起士林”西点、“桂顺斋”糕点、“海河”牛奶、“王朝”葡萄酒、“山海关”豆制品等知名品牌,严格质量管理,提升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强化优质种养殖基地管理,为食品加工环节提供优质原材料,提高已获认证的17项绿色食品和6项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出质量水平。鼓励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农产品和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可追溯,全面提升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食品集团负责,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指导)

二、重点工作

(一)完善法规制度及配套性文件。研究起草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研究制定本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村居协管员管理办法、食品安全行刑衔接指导意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配合)制定出台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范餐厨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与处理,为源头治理提供制度保障。(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研究制定本市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市教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配合)

(二)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公开征集天津市2019年食品安全标准立项建议,鼓励相关部门、科研院校和社会力量参与地方标准制定。(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组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配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推动标准的全面贯彻实施。(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天津市地方特色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贯彻执行,规范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按标准生产。(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三)加强源头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开展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根据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开展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加快农药追溯信息平台建设,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点建设。建立兽药二维码追溯体系。(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四)加强种养殖和动物屠宰环节监管。加快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与市级平台对接工作。推动全国粮食大县、“菜篮子”产品主产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开展农业品牌提升行动,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推进无公害认证制度改革,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强化认证后管理。年内完成30个放心水产品养殖基地建设。(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五)强化生产经营监管。加大市场准入放开力度,探索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改革,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全程电子化和承诺审批制,进一步提升许可工作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风险等级分类监管,按照风险等级组织日常监督检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队伍建设,推动京津冀三地审查员交流共享,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组织编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风险问题防控清单并加强获证后监管。落实《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求,组织开展小作坊登记和监管工作。巩固现有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成果,完成80家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建成32家市级、320家区级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强化食品销售环节索证索票,大力推广“证票合一”销售凭证。贯彻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提升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建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队伍,全年培养3.5万人。探索建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系统”在监管中的应用,强化网络餐饮监管。(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实行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落实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强化学校和幼儿园食堂、集中供餐单位、校园周边及托幼机构的“小饭桌”监管。(市市场监管委、市教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探索农村集中聚餐管理办法。(相关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推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继续全面推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有序开展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2/3以上生产企业获得认证。(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督促粮食收储企业加强出入库质量把关。(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强化进口食品代理商和跨境电商监管。(天津海关负责)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协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推动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广京津冀冷链物流区域协同标准。(市商务局负责)

(六)聚焦突出问题加强监管整治。按照保健市场乱象整治“百日行动”整体部署,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市市场监管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农药、瘦肉精、生鲜乳、兽用抗生素、生猪屠宰、水产品“三鱼两药”、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市农业农村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开展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组织对学校、幼儿园食堂进行暗访。(市市场监管委、市教委、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养老机构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强化养老机构主办者主体责任落实,提高养老机构食品安全质量水平。(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结合非洲猪瘟疫情防控,进一步规范餐厨垃圾管理,严格管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各环节风险。(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配合)积极开展“地沟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三小”(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治理提升,落实备案登记和日常监管,规范流动摊贩限时限地经营,引导占路经营的食品摊贩“退路进厅”。(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市场监管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配合)

(七)强化风险隐患排查防控。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推进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开展风险监测数据汇总分析,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通报。(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天津海关配合)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组织开展粮食质量检验,并按要求报告检验结果。督促收储企业妥善做好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完善监督抽检信息公开机制,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处置不合格产品及相关企业。研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体系,完善风险交流制度。(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天津海关、市粮食和物资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开展跨境电商进口食品风险监测。(天津海关负责)

(八)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充分发挥风险会商机制和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研究探讨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定罪、量刑标准,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和刑事责任追究体系,推动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依法严惩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天津海关、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推进食品打假“利剑”行动,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严打高压态势。(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配合)继续推进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积极推进日常监管和执法办案信息共享。(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天津海关、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配合)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等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加大对食品走私打击力度。(天津海关负责)严厉查处食品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和科技创新。进一步推动天津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提高监管效能。(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落实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范化管理,定期与市场监管总局监督检查数据库对接。(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组织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天津市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并与国家平台实现对接。(市商务局负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食品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强化特殊食品验证评价机构管理。(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大力推动食品安全科技创新,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和食品营养与安全方向研究,将食品安全列入天津市科技支撑重点项目申报指南,积极推动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管理机制。(市科技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推动天津海关国家级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验证评价实验室建设。(天津海关负责)

(十)构建食品安全共治共享格局。组织做好涉及食品安全热点问题舆情监测和协调处置,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综合治理食品安全谣言,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活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利用科技馆等公共科普阵地以及科普网站、科普平台宣传食品安全科学常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市科协、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百千万接力公益行动。(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做好清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依法规范清真食品备案管理。(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市民族宗教委配合)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在中小学教育活动中强化食品安全教育要求。(市教委负责)鼓励行业协会在督促企业诚信守法自律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食品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关要求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提出的“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将食品安全作为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抓实抓好,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全面推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全市人民食品安全获得感。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地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和工作措施,加强本计划落实工作的自查监督和责任追究,高质量完成本计划各项目标任务;要坚持食品安全经费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保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