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25浏览次数:19


   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自觉爱护国家财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使用和保管仪器设备。

第二条 各系、部、处(室)等基层部门都有责任保证本单位的仪器设备齐全、完好,有关领导应指导并督促使用保管人采用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办法,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本部门的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职工离岗(退休、工作调动、离校等)时,须将所有仪器设备完好、齐全地移交给接收人;有关交、接事宜由各部门负责人妥善安排并负全责。

第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须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与设备处;仪器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

第五条 对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后不及时报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除按规定处理外,还要对有关人员通报批评。

第六条 凡因人为责任造成的损坏或丢失,除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外,均得予以赔偿。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相关情节、仪器设备损坏程度及本人的认识等各种因素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七条 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得予以赔偿:

1.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2.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3.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4.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5.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借)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6.公物私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7.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8.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鉴定,仪器设备丢失属于内盗的。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主动如实报告、设法减少损失、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的。

第九条 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鉴定和确认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因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如:检修、经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等等)造成的损坏。

3.因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坏。

4.责任人已提出防范措施要求,但尚未具体落实而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

5.已有防范措施,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鉴定确属外盗的。

  

第三章 事故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事故的申报审批程序:

1.责任人(使用人或保管人)及时向本部门有关领导汇报情况,并从校园网下载(或到设备处领取) “仪器设备损坏事故报告单”(见附件一)。

2.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后,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事故报告单”并于3日内报教务部。

3.设备处仪器设备维修中心(或聘请专家)进行核实检查,并提出鉴定意见。

4.教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5.主管院领导审批或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6.大仪设备损坏按照大仪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或被盗事故的申报审批程序:

1.发生丢失事故,责任人须立即向部门领导汇报情况(出现被盗,首先要保护现场并马上通知保卫处),随之从校园网下载(或到设备处领取)“仪器设备丢失报告单”(见附件二),详细填写丢失或被盗情况,并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一日内报教务部。

2.保卫处组织有关人员(必要时会同设备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鉴定,并在“报告单”上签署鉴定结果。

3.教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4.主管院长审批或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赔偿处理原则

  

第十二条 未及时报告事故或隐瞒事故不报者,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从严加倍处置。

第十三条 对可民用设备要严格计价赔偿,造成损坏或丢失的需按原价赔付。

第十四条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和维修费。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第十六条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费。

第十七条 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部件导致整机报废的,按整机价值计算损失费。

第十八条 除可民用设备外,赔偿费的计算,可按仪器设备或零部件的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具体规定如下:

1.投入使用1年以内的,按原值的100%赔偿。

2.投入使用1~5年以内的,按原值的50%~80%赔偿。

3.投入使用5~10年以内的,按原值的30%~60%赔偿。

4.投入使用10~15年以内的,按原值的10%~40%赔偿。

5.投入使用15年以上的,按原值的5%~10%赔偿。

6.机电类设备使用期满20年、电子类设备满15年、计算机类设备满5年以上损坏的,降低比例计算赔偿费。

7.特殊物品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五章 赔偿处理权限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赔偿金额,由设备处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酌情裁定,其最终批准权限为: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经教务部审批后执行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10000元的,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贵重设备出现重大损失事故,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赔偿费的收缴及帐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赔偿费,由教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金额的多少及本人的经济状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赔付。

第二十二条 赔偿费一般应在处理决定后3日内缴付:数额较大需分期赔付或确有困难不能在3日内一次付清的,由财务部凭“事故报告单”在每月发薪时扣除。

第二十三条 赔偿费收缴后作为仪器设备购置或维修经费的补充,不能作为它用。

第二十四条 因损坏或丢失事故,需核销或变更仪器设备帐时,设备帐和财务帐均应做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