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产假休假的补充规定

发布者:张卉发布时间:2014-11-01浏览次数:212

    为认真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新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规范管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结合学院实际执行情况,就教职工产假休假规定重申如下:

    一、补充规定:

    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由原来的连续90天调整为连续98天;天津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增加产假30天。

    二、重申规定:

    (一)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根据医院证明,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98天;

   (二)教职工休产假需提前填写《请假审批表》。女教职工自预产期前15天可开始休产假;若因身体不适需提前休产假,须凭医院休假证明,并经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审批,否则不可提前休产假;

    (三)配偶生育,男教职工可享受7天护理假;

    (四)凡遇寒暑假、节假日,休假时间不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