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生军事训练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1-06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保障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等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指学院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必须围绕服务国家人才培养、服务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开展,坚持着眼时代特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的方针。
    通过军事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第五条  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院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在我院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院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的,经学院批准后可以参加。
    第七条  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院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二章  学生军事训练规则

     第八条  行为守则: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克服困难,坚决完成训练任务;
    (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三)认真执行勤务,尽职尽责,坚守岗位;
    (四)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五)尊敬部队教官和老师,团结同学、文明礼貌、吃苦耐劳。
    第九条  着装规则:
    (一)军事训练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训练时着军事训练服;开饭、室内教育、课外活动时间按上级规定着装。
    (二)在上级规定的换洗衣服时间内可着便服;在室外不准穿高跟鞋和拖鞋;不准在军服外套便服;不准披衣、敞怀、歪戴 帽。
    (三)男生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生不准烫发,发辫不准过肩。
    (四)着军装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戒指、领(胸)饰等饰物;不准描眉、涂口红、染指甲;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不准佩带非统一指定的徽章、标志。
    第十条  军容规则:
    (一)军事训练团各级领导为参训学生的直接首长。
    (二)遇见首长时应敬礼。
    (三)未列队的分队,无论在室内外,当上级首长到来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先见者发出“立正”的口令(处于坐姿时,应先发出“起立”的口令),而后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报告。
    (四)参加集会当场奏起国歌、军歌和升国旗,列队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未列队人员戴军帽时举手礼,未戴军帽行注目礼。
    (五)在听到首长呼唤自己名字时,应立即答“到”;在领受首长命令或指示后,应回答“是”。
    (六)进入首长室内前,要喊“报告”或敲门,进入其他人员宿舍前也应敲门,经允许后再进入。
    (七)着军装时,不准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裤兜,不准在行走时吃东西、扇扇子,不准搭肩挽臂。
    (八)参加集会时必须按规定时间整队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喧哗嬉闹;散会时,待领导、嘉宾走后再依次退场。
    第十一条  训练场规则:
    (一)参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训练场地;与军事训练无关的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训练场地。
    (二)严禁男、女同学在训练场地内结对散步;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异性宿舍。
    (三)搞好训练场地内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及废弃物。
    (四)禁止携带和使用手机、呼机等通信器材。
    (五)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各项规定,做到有秩序,守纪律;讲文明,有礼貌;不起哄,不鼓倒掌。
    第十二条  请销假规则:
    (一)军事训练期间,原则上参训学生不得请假,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逐级请示,按规定权限批假;请假未获批准者不得离开训练场地。
    (二)学生请假准予后,必须持学生证及请假批准条,由所在连队领导交代注意事项,明确归队时间。
    (三)请假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归队,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必须提前得到军事训练团领导的批准。
    (四)请假人员归队后要及时销假,并将外出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安全规则:
    (一)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一切行动听指挥,做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
    (二)军事训练期间,所有参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学院,更不准翻越学院的墙头和栅栏;
    (三)军事训练期间,禁止喝生水,禁止食用变质食品,禁止食用不干净的水果,禁止饮酒,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深入细致地做好防病工作,防止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十四条  免训和缓训规则:
    (一)因病不能参加训练的学生,必须持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系部的辅导员老师审核后,交学生工作部报军事训练团、学院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免训;
    (二)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本年度军事训练的学生,必须经所在系部的辅导员老师审核后,交学生工作部报军事训练团、学院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训;
    (三)缓训的学生原则上要参加下一年度的军事训练;
    (四)免训或缓训的学生在本年度学生军事训练期间,应根据学院的要求和安排接受教育和管理。
    第十五条  重训和补训规则:
    (一)有严重违纪行为并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要重训;
    (二)请假累计超过三天者要重训;
    (三)军事训练不合格者要重训;
    (四)申请缓训并获得批准者要补训;
    (五)需重训和补训的学生原则上要参加下一年度的学生军事训练。

第三章  学生军事训练违纪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学生在军事训练期间的违纪行为,设下列五种违纪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者:
    (一)迟到、早退15分钟按旷课1小时论处;
    (二)旷课累计4小时者,给予全连通报批评;
    (三)旷课累计8小时者,给予全团通报批评;
    (四)旷课累计16小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旷课累计24小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旷课累计32小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旷课累计40小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旷课累计50小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扰乱正常训练、生活和集体活动秩序者:
    (一)不遵守作息时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反就餐、饮水、集体活动的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带头起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煽动闹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私自离开训练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训练者:
    (一)超假者按旷课处理;
    (二)无故或无有效证明材料不参加训练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尊重领导,不服从指挥,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侮辱、威胁领导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训练场、着装、军容、安全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军事训练期间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以本规定为主要依据:对本规定未包含的其他违纪行为,依据《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在军事训练中的违纪行为由军事训练团认定,军事训练团可根据本规定作出处理意见;然后由学生工作部报学院主管领导后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