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实验室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6-25浏览次数:11


第一条 总则

1.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我院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订本细则。

2.实验室是指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验、技术考核等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3.实验室须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等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4.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条 管理体制

1.实验室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即学院由主管教学院长分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教务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各系部由一名副主任分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2.各系部应配备若干名专职或兼职实验室管理人员,代表系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3.对学院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可直接归学院领导,由教务部代表学院行使管理职责。

4.根据教育教学改革和学院建设发展的需要,如需增设新的实验室或进行实验室归属调整、功能整合,相关系部应经过认真论证,写出可行性报告,提出具体变更意见,经教务部组织相关专家研究,上报院领导审定。

  

第三条 实验教学

1.实验指导教师应提高授课质量和管理水平,完善实验内容,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和严谨的科学实验作风。

2.凡是承担新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指导教师,须在系部完成实验项目的试讲、试作工作。试讲试作的成绩由系部领导其他教师共同评判,成绩不合格者暂不能指导学生实验。

3.实验指导教师要在接到教学任务时,将课程名称、开课班级、实验要求等内容,通知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室,并在学生实验前要准备好学生实验用品,并做准备实验,掌握实验的难点和注意事项,保障学生实验正常进行。

4.实验指导教师提前将实验内容及时间、地点通知学生,要求学生写出实验预习报告。并在实验前要检查学生的实验预习报告,无预习报告或预习报告不合格者,不准进入实验室参加实验。

5.实验指导教师应坚守岗位,不准擅自离开实验室;要耐心指导学生实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

6.实验指导老师要严格管理学生,禁止学生实验中的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和着装;对迟到、早退的学生要如实考勤,及时将考勤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7.实验指导老师要对学生实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查,对实验结果等情况要作详实的记录和签字,及时批改实验报告,对学生实验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分析和解决。

8.学生进入实验室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准动用本次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保持实验室卫生和安静,不准高声喧哗和随便走动。

9.学生应在实验指导老师指导下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前须认真预习实验内容,书写实验预习报告。凡未写本次实验预习报告,实验预习报告不合格或迟到10分钟以上者,停止其本次实验。

10.实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实记录各种数据和现象,并认真地分析思考。

11.实验完毕,应将实验记录交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并移交设备、器材,清理场地,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12.学生在进行实验教学中,要注意安全。如遇到反常现象或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终断实验,并报告实验指导老师及时处理。对因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或仪器设备损坏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3.在进行上机学习过程中,不准私设密码,不准删除计算机原有文件,不准变更CMOS配置,不准连续开关机,自建目录实验后应注意删除。

14.实验指导老师应根据学生在整个实验教学过程中的出勤情况,实验预习报告、实验操作情况、实验报告书写情况、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等综合情况,在实验结束后给定实验考核成绩,并在期末学习成绩中占一定比例。

  

第四条 队伍建设

1.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由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较高的专业理论修养、较好的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经验以及组织管理能力,并具有相应专业职称的人员担任。

2.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在系部负责人的指导下,认真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等,履行各项职责,完成各项任务。

3.实验室管理人员是实验室的日常管理、设备维护和实验室建设计划的直接执行人,是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关键,热爱实验室工作、肯于吃苦、乐于奉献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4.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是执行实验教学计划,做好学生实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搞好实验室基本建设,按时上报经费计划等,协助完成各种教学物品的采购工作,坚守工作岗位,完成实验室安全、卫生保洁、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5.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实验室原则上要保证管理人员相对稳定,

经学院同意,不得随意增减、合并实验室及调整实验管理人员。

6.实验室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实验室设备的管理工作,做到帐清物明,分类有序,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为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

7.对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考核是调动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措施,也是进行培养、使用、提职、晋级和奖惩的主要依据。各系部对实验室管理人员考核,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岗位的特点、岗位职责,对实验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学习态度、业务能力、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考核。

8.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先由本人写出工作总结,系部结合平时工作记录,写出考核评语,填写考核表,确定考核等级,存入实验管理人员业务档案,考核结果将与晋级、评优评先相结合。

  

第五条 物资管理

1.物资管理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顺利进行的基础和保障。物资管理主要包括物资采购、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2.各系部所提出教学设备购置预算计划,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或实验指导书),兼顾科研需要,在认真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向学院提交设备购置计划及论证报告。

3.物资到货后,应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系部、专家、管理人员按照签订的合同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型号、附件、性能指标、技术资料等,验收合格后,写出验收报告,并将所购物资交付指定人员管理。

4.实验室管理人员对所管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按照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易耗品三种分类建立帐册。

5.对于低值耐用品要提高利用率,在实验教学或进行科研活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领用、归还手续。对于人为造成的物品损毁,要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对于进行正常教学或科研活动过程中造成的损毁,要进行如实登记上报。

6.对于固定资产类教学设备要如实填写设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详细记录设备使用的人员、用途、时间、地点、设备是否完好等情况。对于损坏的设备要如实填写损坏的原因、出现的现象、可能损坏的部件、责任的认定、处理意见等情况,并及时报教务部备案。

7.大型教学设备和贵重教学仪器的一切相关材料和资料统一由管理人员保管在资料柜中。存放贵重仪器设备的房间钥匙只能由管理人员一人掌管,其他任何人不许私配或携带。

8.贵重教学仪器设备只能由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操作该设备。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更改教学仪器设备的内部配置或系统参数,不准私自拆卸或更换仪器的任何部件,配套设备不准拆开使用。

9.贵重教学设备使用后必须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运行记录包括使用日期、检测项目名称、测试前后对设备的检查结果(如有异常、需写明不正常的现象表征及处理方法、步骤)、使用人签字等。如遇到意外情况发生时,应有处理记录。

10.贵重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管理部门,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检修后,方可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修。检修要有检修日期和维修记录。

11.管理部门有权对实验室长期不用的教学设备进行统一调配,提高设备利用率。所有设备

经学院批准,不准对外租借,更不能公物私化。

12.在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中损坏的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室应及时上报设备损坏的原因、损坏部位、程序等,视情况确定维修或赔偿事宜。低值耐用物品损坏后必须交旧换新。因设备落后,无零配件或无维修价值需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各系部提交报废申请,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审议,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纳入学院年度设备经费。

  

第六条 档案及信息管理

1.各实验室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实验室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实验教学管理的原件,在每学年归档一次。

2.实验室工作档案主要收集整理的内容有:实验室建立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实验教学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和资料(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片、实验教学任务、学生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学生实验考核记录等),实验管理人员在实验教学(含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日志和人员考核记录等)方面的项目数和工作量、教学仪器设备的帐目、设备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原始记录、实验室工作的各种上报材料(实验室建设经费计划、学期教学计划、详细实验安排、实验维持经费计划等)、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文件规章制度等材料。

3.各系部要加强对实验室基本信息统计工作的管理,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4.实验室基本信息的主要内容有:实验队伍的基本情况(包括专兼职教师的人数、学历、职称、实验教学学时、课程名称等)、仪器设备情况(包括设备的数量、型号、完好状况等)、实验室对院内外开放等情况。

5.每学期放假前两周,各实验室将下学期的实验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和实验教学计划及实验经费计划等报教务部。

  

第七条 安全管理

1.各实验室应建立健全适合各自具体情况的安全防范措施,挂在醒目处,经常对照检查。

2.凡进入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则,违者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3.实验室不得随意接待非实验人员。不准在实验室做娱乐活动。

准将生活用品带入实验室,不准使用电炉等设备作取暖工具或生活使用。

4.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应由专人管理,钥匙应由一人掌管。

5.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经常检查实验室有无安全隐患。下班前应全面检查水、电等是否切断,门窗是否关闭锁好,节假日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在离开时要贴封条。

6.各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必须及时上报,对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将按照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7.实验室事故的界定:

(1)由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客观因素造成的事故,称为非责任事故。凡因工作不细心、思想麻痹、工作失职、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者,称为责任事故;

(2)事故按损失轻重程序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一般事故定为: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内;大事故定为:造成经济损失500-2000元以内;重大事故定为2000-10000元以内;凡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受到严重损坏的事故属特大事故。

8.各种事故的处理:

(1)一般事故,由系部当天向教务部报告,由系部查清原因,在一周内写好事故调查报告,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部审批;

(2)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要立即向教务部和主管院领导报告,由教务部组织调查,在10天内写好事故调查报告,拟定改进措施,由教务部提出初步意见,报院领导审批;

(3)特大事故,应立即报学院安全部,保护好现场,待查明原因后,写出详细事故报告,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处理意见,由学院领导审查后批准。

9.凡教职工造成的责任事故,当事人应予赔偿。根据情节轻重,赔偿金额为仪器设备损失价值的10-100%,能够修复的收取修理费,赔偿金由学院财务部收取。对造成责任事故者,除按本规定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好坏给与批评教育,并责令其进行检查,直至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10.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时,未经办理赔偿手续,该部门不得申请购置同类设备和维修经费。

11.凡学生造成责任事故者,应由当事人写出报告说明情况,由指导教师和实验室按10-100%的比例,视事故情由提出赔偿金额,由学生持该单据到院财务部交款,实验室见到收款单据后,方可允许学生继续参加实验教学,否则,停止该生以后的所有实验课程。

12.学生偷窃实验室工具、设备及设备零配件者,一经发现,处以所盗物品价值10倍的罚款,并交安全部处理;若不能明确具体责任人,但能确定具体班(组),由该班(组)按照原价予以赔偿。

13.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隐瞒事故、包庇学生,使学院资产受到损失者,一经发现,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