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工作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3浏览次数:52


天财珠教通字[2021]34号


各教学单位:

    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报送2020-2021学年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的通知》(教高司函[2021]8号)要求,市教委将开展 2020-2021 学年我市高校实验室信息统计工作。

    各教学单位要认真落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报送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的通知》(教高厅函[2006]45号)和《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教发厅函[2020] 49 号)有关要求,做好数据的填报、核对、审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一、信息统计时间范围:

    2020年9月1日——2021年8月31日

    二、工作安排:

    1、各教学单位在2019-2020学年已上报数据的基础上填制7个基表和2个综表内涉及的相关内容。(重点是基表四、五、六)

    2、各教学单位使用“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检测系统”(V2021单机版),对填制数据进行单表检测,经检测无误后生成上报数据交教务部审核。

    3、教务部审核并汇总各教学单位上报数据,录入信息统计系统,生成上传文件提交市教委审核。

    三、报送要求:

    1、填制数据前,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各报表表样、统计软件、填报说明及相关文件在“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系统”(网址http://systj.buct.edu.cn:81)下载。

    2、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报表的基表四中涉及“实验所属学科”、基表五和基表六中涉及“所属学科”,须根据最新版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填写本科专业代码前四位。

    3、保持数据一致性。资产、经费、科研、房屋面积等数据与财务部、基建部数据统一,且表与表之间数据一致。

    4、请各教学单位于2021年9月16日前将检测通过的电子数据交到实践教学科,以便完成后续申报工作。



教务部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