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树立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教师守则。
一、热爱祖国,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学中,要结合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检查学生到课情况,并将考勤记录留存,按规定报送。注重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
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实践活动、教育理论与教学法的学习研讨;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编写与制订等项工作。
四、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承担授课任务。教学过程中合理组织安排课程讲授、课堂讨论和辅导答疑等各环节。承担考核监考、试卷评判,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答辩等各项教学任务。
五、教学中要注意教态教貌,做到衣着整洁,端庄大方,态度亲切;授课语言清晰准确,语速适当;板书规范,适当使用多媒体等教学技术手段。
六、遵守教学制度,严格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搞好课外辅导答疑,认真批改作业。原则上辅导答疑应在有课当天的自习时间进行,每门课程辅导答疑一般不少于5次。
七、不得擅自调、停课。任课教师因病或突发事情不能按时上课时,须及时知会所属系(部、院)相关负责人,系(部、院)须委派其他教师代课。若情况紧急或无人代课,由任课教师填写调、停课申请单或急情后续调、停课申请单(包括情况说明),经教研室主任、系(部、院)主任(院长)签署意见并加以说明,报教务部核准后,方可调、停课。
八、完成本系(部、院)和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九、本守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守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