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28浏览次数:10


天财珠教通字〔2025〕87号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实习管理,提高实习质量,确保实习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学院组织制定了《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实习管理规定》。本规定旨在明确实习组织管理职责,规范实习工作流程,强化实习质量监控,切实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与安全,进一步提升我校人才培养质量。


教务部

2025年10月28日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为进一步规范实习管理,提高实习质量,确保实习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实习主要指培养方案中的企业调研、认知实习、毕业实习等。

第二章 实习组织领导

第四条实习实行学院、教学单位两级管理。

第五条教务部是学院实习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学院实习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核教学单位实习计划;

(三)组织开展实习质量的督导检查;

(四)指导教学单位做好实习基地建设;

(五)组织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等。

第六条教学单位是落实实习工作的主体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制定实习管理与实施细则;

(二)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

(三)遴选、编写实习教学文件;

(四)遴选、建设与维护实习基地;

(五)加强实习管理,做好实习考核;

(六)组织实习经验交流,推动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 

第三章 实习教学文件

第七条 实习教学文件包括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指导书(或实习手册)。

第八条实习教学大纲是开展实习的指导文件,是组织和检查实习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由教学单位制定,报教务部备案。

第九条实习指导书(或实习手册)是根据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编写的,用于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教学单位需根据实习教学要求和现场生产、技术及管理等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第四章 实习管理

第十条教学单位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结合专业课程体系,制订年度实习教学计划或实习方案,明确学生实习目标、实习任务或项目、过程性考核形式及要求等,报教务部审定。

第十一条 实习派出前,教学单位须全面了解实习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实习动员和安全、纪律教育,并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

第十二条实习过程中,教学单位要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管理,做好安全及其它突发事件的风险处置。

第十三条实习结束后,教学单位要做好实习考核和总结,实习报告等相关材料归档工作。

第五章 实习指导教师及职责

第十四条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指导与管理,应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一般按不低于1:25师生比配备。

第十五条实习指导教师应做好实习前的调查研究和业务准备工作,了解实习单位的情况及学生的业务水平,并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会同实习单位,拟制实习计划。

第十六条实习指导教师须在实习前向参加实习的学生介绍实习计划和实习单位基本情况,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习教学大纲,并进行实习前的预备教育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教育等。 

第十七条实习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指导学生开展实习,记录学生实习的表现和技能考核情况,及时掌握实习进度,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批阅实习作业和报告。 

第十八条实习指导教师要关心关注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教育学生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学院的实习纪律,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教师须认真做好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等工作,向教学单位汇报实习情况。

第二十条实习指导教师在外出指导毕业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岗,遇特殊情况须履行请假手续,在替岗教师到达并完成工作交接前不得离岗。擅自离岗或者私自找他人顶替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实习学生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要按照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实习内容。

第二十二条实习前,学生须参加实习动员和教育活动,了解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的,熟悉实习安全、纪律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实习期间,学生应认真撰写实习日记,积累实习报告资料;规范撰写实习报告,为实习成绩考评提供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实习期间,学生须服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安全纪律和保密纪律,服从现场教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实习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课;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或在外留宿,特殊情况须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并经指导教师批准。

第二十六条实习期间,学生违纪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则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以及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学生认真开展实习,并按教学单位具体要求提交实习的全部过程性实习作业(如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实习项目作业等)、实习鉴定表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二十八条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表现、过程性实习作业,结合企业鉴定情况,综合评定其最终实习成绩,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九条凡未参加实习或考核不合格者,须按实习教学大纲要求补修或重修,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八章 分散实习

第三十条实习原则上由学院统一组织,各教学单位也可根据专业特点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学院对分散实习的管理要求如下:

(一)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应在落实实习单位后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实习单位同意接收的函。教学单位应着重对实习单位资质和条件、实习内容与教学目标的符合度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实习。

(二)教学单位应为分散实习的学生安排校内指导教师,全面掌握所指导学生的联系方式和实习去向,跟踪或抽查学生的实习情况,配合做好学生的实习指导工作等。

(三)分散实习的学生,应主动保持与校内、外指导教师的联系,接受检查和指导。实习期间请假,需要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同时批准。

(四)分散实习的学生必须完成实习任务并提交过程性实习作业和实习鉴定表后方可参加成绩评定。成绩评定标准由各学教学单位参照集中实习执行。

第九章 实习评价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教务部不定期对各专业实习情况进行检查,年底结合实习教学总结情况,对各单位实习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教学单位应统筹做好实习实训经费分配,提高使用效益,切实提升实习实训教学质量。实习经费的支出及报销应依据财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参照《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教学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根据各专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习管理规定,并报教务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