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25浏览次数:10

                           天财珠教通字202660           

 

 

各部门、各单位:

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普通本科高校大学生实习工作的意见》(教高[2026]1号)的相关要求,学院对《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实习管理规定》(天财珠教通字[2025]8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教务处

2026年6月23日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普通本科高校大学生实习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26〕1号),为进一步规范实习管理,提高实习质量,确保实习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实习主要指培养方案中的企业调研、认知实习、专业考察、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 

第二章 实习组织领导

第四条 实习工作实施学院与教学单位两级管理机制。

第五条 教务处是学院实习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学院实习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核教学单位实习计划;

(三)组织开展实习质量的督导检查;

(四)指导教学单位做好实习基地建设;

(五)组织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等。

第六条 教学单位是落实实习工作的主体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制定实习管理与实施细则;

(二)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

(三)遴选、编写实习教学文件;

(四)遴选、建设与维护实习基地;

(五)加强实习管理,做好实习考核;

(六)组织实习经验交流,推动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

第三章 实习教学文件

第七条 实习教学文件包括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手册。

第八条 实习教学大纲作为实习活动的指导性文件,是组织与检查实习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由教学单位负责拟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实习手册系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统一模板由教务处制定。各教学单位可依据实习教学要求,并结合现场生产、技术及管理等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适当调整与完善。

第四章 实习管理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依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结合专业课程体系,编制年度实习教学计划或实习方案,明确学生实习目标、实习任务或项目、过程性考核形式及要求等内容,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教学单位要将实习安全作为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部分,将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养纳入课程体系,常态化、全覆盖开展实习安全教育和培训。实习派出前,教学单位须全面了解实习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实习动员和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强调实习现场的危险源和注意事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实习学生全面参保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范围须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与实习单位、学生在学生进入实习现场前,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要针对实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在学院校外实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细化应急响应流程与操作规范,建立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做好安全及其它突发事件的风险处置。

第十五条 实习结束后,教学单位应完成实习考核与总结工作,并将实习报告等相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五章 实习指导教师及职责

第十六条 教学单位应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指导与管理。原则上,按不低于1:25师生比配备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做好实习前的调查研究和业务准备工作,了解实习单位的情况及学生的业务水平,并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会同实习单位,拟制实习计划。

第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须在实习前向参加实习的学生介绍实习计划和实习单位基本情况,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习教学大纲,并进行实习前的预备教育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教育等。

第十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须与实习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协同合作,共同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双方应详细记录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与技能考核结果,实时跟进实习进展,并对学生完成实习报告的过程给予必要指导,同时负责评阅实习作业及实习报告。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关心、关注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教育学生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学院的实习纪律,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教师须认真做好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等工作,向教学单位汇报实习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在外出指导毕业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岗,遇特殊情况须履行请假手续,在替岗教师到达并完成工作交接前不得离岗。擅自离岗或者私自找他人顶替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实习学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按照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实习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实习前,学生须参加实习动员和安全教育等活动,了解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的,熟悉实习安全、纪律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实习期间,学生应认真撰写实习周记,积累实习报告资料;规范撰写实习报告,为实习成绩考评提供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间,学生须服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安全纪律和保密纪律,服从现场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习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课;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或在外留宿,特殊情况须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并经指导教师批准。

第二十八条 实习期间,学生违纪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则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以及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认真开展实习,并按教学单位具体要求提交实习的全部过程性实习作业(如实习周记、实习项目作业等)和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三十条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表现、过程性实习作业和实习报告,结合企业鉴定情况,综合评定其最终实习成绩,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

第三十一条 凡未参加实习或考核不合格者,须按实习教学大纲要求重修,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八章 分散实习

第三十二条 实习原则上由学院统一组织,以集中实习为主。毕业实习也可根据专业特点,由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开展分散毕业实习。教学单位须严格落实分散毕业实习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完成毕业实习任务。学院对分散实习的管理要求如下:

(一)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应在落实实习单位后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实习单位同意接收的函。教学单位应着重对实习单位资质和条件、实习内容与教学目标的符合度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实习。

(二)教学单位应为分散实习的学生安排校内指导教师,全面掌握所指导学生的联系方式和实习去向,跟踪或抽查学生的实习情况,配合做好学生的实习指导工作等。

(三)分散实习的学生,应主动保持与校内、外指导教师的联系,接受检查和指导。实习期间请假,需要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同时批准。

(四)分散实习的学生必须完成实习任务并提交过程性实习作业和实习鉴定表后方可参加成绩评定。成绩评定标准由各学教学单位参照集中实习执行。

第九章 实习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教学单位加强对实习过程的检查,确保实习工作按计划规范有序开展。教务处加强对各专业实习情况的监督与抽查,包括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实习档案归档及管理情况等,确保实习质量及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提升。

第三十四条 学院开展优秀毕业实习指导教师评选工作,由教务处统筹,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评选工作。优秀毕业实习指导教师评选办法另行制定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教学单位应统筹做好实习实训经费分配,提高使用效益,切实提升实习实训教学质量。实习经费的支出及报销应依据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参照《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教学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根据各专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习管理规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6月23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26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