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提髙专业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院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健全本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设置与调整原则
第二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知识创新、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以及学科发展的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与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与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教学资源优化配置与共享,有利于学生素质教育与能力培养,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与办学效益,以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
第四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学院专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已列入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的专业;优先发展具有一定办学基础和条件、有相关学科专业依托、能体现学院办学优势和特色的专业;积极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相关专业,与地方经济建设与地方行业密切相联;扶持、培育国家和地方急需的专业,加强紧缺人才培养。
第五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新专业设置
第六条 新专业的设置按照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对拟增设专业进行科学论证,认真规划。控制重复专业设置,限制增设就业前景不好和招生调剂录取率过高的专业。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每年新设置专业不超过1个,学院每年新设置专业不超过3个。具体申报时间及数量,由教育评价与专业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建办”)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和学院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新专业设置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院办学定位与发展规划,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和专业培养目标。
(二)有较明确的行业背景及稳定的社会需求,有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
(三)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具有一定学科优势与特色。
(四)有科学、规范的人才培养方案。
(五)具备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且结构合理。
(六)具备该专业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七)二级学院中现有专业在专业评估中全部合格,或虽有不合格的专业但经过调整或整改达到合格标准。
第九条 新专业设置申请材料
(一)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及新增专业的建设规划。
(二)申请论证报告(需说明申请设置新专业的理由,包括国内外相同、相近专业的设置情况,培养人才的社会需求论证报告,具备的学科和相近学科专业的条件、师资条件、实验室、实践教学环节条件、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情况)。
(三)申请表(按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填写)。
(四)拟设置新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五)拟设置新专业的骨干教师介绍和师资情况说明。
(六)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条 教育部对专业设置与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新专业设置由评建办负责,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新专业申报与审批流程
(一)评建办根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定期组织校内新设置本科专业的申报和校内预审工作。
(二)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4月份。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
(三)二级学院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向学院提出新专业设置申请。拟设置新专业的二级学院应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拟设置的专业进行论证,由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编制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评建办。
(四)评建办对专业设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和院务委员会审议确定。
(五)评建办组织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依据国标对专业设置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后,形成审议意见,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和审议意见应在学院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六)教育部专业网站公示。每年7月31日前通过教育部专业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并公示一个月。内容包括:学院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
(七)公示期满后,评建办将公示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正式申报材料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八)新设置专业经教育部审批后方可进行招生。
第十二条 学院已有专业设置专业方向,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到第四款的程序和要求操作。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和院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招生。
第四章 专业调整
第十三条 专业调整包括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停招专业、复招专业、撤销专业。
第十四条 停招专业、撤销专业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备案。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对办学条件明显不足、质量保障欠缺、招生情况及毕业生就业率较差的专业,经所在二级学院科学论证后提出拟停招申请。
第十六条 对停招专业进行复招应满足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经所在二级学院科学论证后提出拟复招申请。
第十七条 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十八条 调整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第十九条 评建办对以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和院务委员会审议研究确定。审议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条 学院现有专业方向撤销,按照专业调整的程序和要求操作。
第五章 专业评估
第二十一条 新设置专业在招收第一届学生的第四学年第一学期须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新专业评估暨学位授权审核。新专业评估暨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依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天津市高校本科专业建设基本要求》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新专业评估暨学位授权审核过程中问题较大的专业,应根据评估结论及时做出调整或整改。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设置评议专家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院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学院设置与调整的专业进行审议。学院专业设置评议专家主要由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成,履行专业设置评议职能。
第二十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咨询与审核工作。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学院总体发展规划,现有专业结构、布局、人才培养达成度等情况,对学院专业设置进行评审,对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提出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优化方案。
第二十五条各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对本学院专业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进行实施、检查、评估、指导与整改工作。
第二十六条评建办为学院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对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实行组织、指导、检查等工作,负责对新设置专业的建设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七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紧密结合社会需求、办学实际,开展充分调研、论证;根据本科专业设置及调整类型填写《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拟新增专业申请表》(附件1)、《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拟调整专业申请表》(附件2)、《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拟调整专业方向申请表》(附件3)。经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将申请材料提交至评建办。
第二十八条 评建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和院务委员会审议研究确定专业设置及调整情况,并及时通知相关二级学院。
第二十九条 相关二级学院根据学院通知,准备新增专业及撤销专业正式申报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将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提交至评建办(具体要求和安排另行通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当本办法有关内容与教育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相矛盾时,以教育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评建办负责解释。
附件: 1.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拟新增专业申请表
2.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拟调整专业申请表
3.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拟调整专业方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