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践育人工作,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规范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保障实践教学顺利进行,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供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也是反映学院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实验室应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实验教学改革,提升创新人才培养能力,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实验室环境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要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坚持立德树人,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
第六条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提供实验条件,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完善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教学任务,积极开展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八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改造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九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实验室的管理机制
第十条 各实验室实行统管共建、全院共享,专业优先的机制。实验教学中心是学院实验室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院领导、各教学单位院长和教学办公室主任组成,对学院实验室的发展与规划、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需求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和决策。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承担学院实验室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维护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与安全管理;
(三)实验室的硬件维护和基础软件维护;
(三)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四)与实验室相关的预算编制、经费执行;
(五)实验室资产的管理(新增、更新、报废);
第四章 实验室的分类与建设
第十三条 实验室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多媒体室、语音室、录播室、计算机房、特色专业实训室、综合报告厅。
第十四条 实验室按类别分为以下几类:公共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综合实验室。
(一)公共实验室,是指以公共基础课程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
(二)专业实验室,是指专业课程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
(三)综合实验室,是指跨专业综合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原则是根据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按照本学科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求确定,合理布局,能共用的优先共用,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和过度超前设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稳定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专职授课教师团队;
(四)授课教师已具备使用该硬件和软件授课的能力和经验;
(五)教学单位指定专业教师担任责任人牵头负责所需专业软件。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立项由学院统筹,相关专业院系应充分论证必要性、可行性。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教学单位向实验教学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本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的要求详细说明是否具备条件,填写《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书》。实验教学中心对申请建立的实验室进行初审后,会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定,在得到学院批复后按照实际需求开列年度预算并立项建设。
第五章 实验室的人员
第十八条 实验室技维人员由实验教学中心统一管理、集中调配,分工不分岗。
第十九条 实验室技维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教学中心根据学院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要明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做到团结协作,增强岗位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积极完成实验室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技维人员应掌握基本的维修技能。按照“小维修不出屋,中维修不出院,大维修不隔周”的原则,对于使用中损坏的设备应优先及时修复,对于不能修复的应按照规程上报维修。对于易损易坏的部件,应建立合适备份。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技维人员的职务聘任及晋升、表彰与奖励,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严格考核确定。
第二十二条 重视实验室技维队伍的建设,制定队伍建设和培养计划,使队伍的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保持一支素质较高、人员较稳定的队伍。
第二十三条 提高实验室技维队伍的素质与水平,加强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六章 实验室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计划内使用,由实验教学中心统一安排。公共实验室服务全院所有教学单位。专业实验室本着“全院共享,专业优先”原则,在优先满足专业使用的情况下,对全院其他院系开放,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教学计划外使用,由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使用范围包括各类培训、学科类竞赛及经学院允许的其他教学相关活动。各教学单位应遵循“先申请、后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填写《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实验室、录播室使用申请表》,提出使用申请,经实验教学中心批准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或私下借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日常管理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的信息化管理。
第七章 实验室的环境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内部环境保持整洁,定期清洁,桌椅等设施洁净无尘土,地面无垃圾。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设施布局合理。按照“科学分类,整齐美观,陈列有序,操作方便”的原则,结合专业教学特点科学摆放。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设施防护完备。实验室应做到“四防”,即防水患、防火险、防爆炸、防触电,并据此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规程,制定应急预案,设立管理台账,建立日志报表。勤巡检、防突发,重视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实验室制度上墙。张贴“实验室规则”、“实验室安全规则”、“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等管理规定。
第八章 实验室的维护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内设备由实验教学中心统一管理。在实验室进行设备的加装、维修、拆除、报废等各项业务操作需填写《实验室设备变更备案表》并报实验教学中心审批。未经报备审批的不得在实验室开展作业。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资产“三本账”,即总账、明细账、低值易耗品账,定期清点,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强弱电分离,加装屏蔽设施,避免电磁干扰。交换机、服务器等常用重要设备应独立供电,安装UPS不间断电源,保证24小时不断电;空调设施、监控设备应与教学设备分开,独立供电。实验室强电应保证电控设施完整不破损、触点不外露、线路不裸漏。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设备定期保养,做好清洁除尘和设备保养工作,确保设备良好可用并作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设备日常报损。在使用中正常损坏的设备,实验员填写实验室设备损耗报废单,作报废更新处理;非正常损坏的设备,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按损坏设备价值赔偿。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设备报废和升级改造。实验室设备已达报废标准的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报废,并申请立项更新。对于实验室有效使用率明显偏低(周排课率低于40%)且无法提供资源共享服务的实验室,除按要求必要保留外,在节约投入成本的前提下,进行设备升级改造和资产新增。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