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若干制度的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1-07浏览次数:892

关于建立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若干制度的意见


(津党组发〔200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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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根据党章和中央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培养、预审、公示、检查指导和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养制度
    (1)申请人培养联系制度。党支部要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的1个月内与入党申请人进行一次谈话,提出希望和要求,并明确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申请人的培养联系人,落实培养教育措施和责任,帮助他们进步。(2)定期培训制度。基层党委(含授权党总支,下同)结合党的中心任务和入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实际,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进行一次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为主要内容的集中教育培训,并有考核和记载。(3)汇报制度。党支部要向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交任务、压担子,并要求他们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4)定期考察制度。党支部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重点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社会表现等,并针对实际情况和问题,加强培养教育。考察要有记录。(5)定期分析制度。基层党委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党支部关于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情况的汇报,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和预备党员表现作一次全面分析,进一步完善培养措施。
    二、预审制度
    支委会研究接收新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形成意见后,要向上级党委报告。上级党委对经支委会研究同意接收的新党员或转正的预备党员要进行预审,并形成是否接收或转正的意见。没有经过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不能履行发展(转正)手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党员的预审,要按照党的隶属关系,由其所在的区县党委组织部负责。预审的重点:一是党员条件。通过与发展(转正)对象谈话,广泛听取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方式,了解掌握发展(转正)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标准,具备发展(转正)条件。二是入党手续。通过查阅入党材料,审查入党手续是否规范、完备。须查阅发展对象的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参加集中培训的总结及党组织的鉴定意见、政审报告及调查材料、党支部综合审查报告、党内外群众意见、入党志愿书等。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查阅转正申请书、预备期间的培养考察记录等。
    三、公示制度
    经预审,对拟接收的新党员或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情况,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由上级党委或党委责成党支部采取印发公示通知、张贴公告等方式,在发展(转正)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是:拟接收的新党员或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现任职务、职称,申请入党或转正时间,监督电话、受理部门和接待时间等。公示时间一般为7-15天,各单位视实际情况确定。在公示期内,任何人均可对公示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现实表现、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来访、电话、信函等以署名形式向受理部门或上级党委反映。公示结束后,上级党委或党委责成党支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群众无不良反映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党员发展(转正),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办理有关手续;对群众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决不能发展(转正)。上级党委或党委责成党支部要将公示有关情况,填入《发展党员公示情况表》,签署意见后,存入被公示人入党档案。
    四、检查指导制度
    上级党组织要定期对下级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重点是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新党员的质量,年龄、文化结构和分布状况,发展党员程序,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等情况。基层党委每季度对所属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市委各部委、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党委组织部门每半年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市委组织部每年对全市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
    党支部召开接收新党员大会,上级党委一般要派人参加。
    五、责任追究制度
    基层党委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书记、组织部长(委员)是直接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因上级党委把关不严或违反规定,造成发展党员工作失误的,追究党委书记、分管副书记和组织部长(委员)疏于管理和失查的责任;因党支部降低标准或不按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追究党支部书记的失职责任;因入党介绍人、考察人了解情况不详或没有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追究入党介绍人、考察人的具体责任。这些方面的责任追究视情节,要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对个别基层党组织和极少数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拿党的原则作交易,弄虚作假,使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人混入党内的,必须严格执行纪律,对直接责任人或具体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连带责任。凡是不具备条件或未履行入党(转正)规定程序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和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积极稳妥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一定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天津跨越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同时,要注意不断发现总结经验,充分发挥组织员队伍的作用,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以创新精神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建设,形成严格党员队伍“入口”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