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学院党委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1-07浏览次数:887

珠江学院党委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管理办法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及时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一、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程序

(一)由校外单位转入我院

1、天津市范围内的单位转入我院

(1)本党委内部及跨党委组织关系接转的党员,不须经市委组织部接转,直接由所在党委接转,转至天津财经大学党委组织部。党员本人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在有效期内到天津财经大学党委办公室办理接转手续;(此步可由院党委统一办理)

(2)天津财经大学党委组织部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我院党委;

(3)院党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属党支部。

2、由津外单位转入我院

(1)党员先从原所在单位党委将本人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附: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①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②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④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 ⑥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⑦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

(2)由上述党组织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天津市教育工委组织处;

(3)由天津市教育工委组织处将其党员关系转至天津财经大学党委组织部;

(4)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上述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天津财经大学党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此步可由院党委统一办理)

(5)天津财经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我院党委;

(6)院党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属党支部。

 (二)由我院转至校外单位

1、我院转至天津市范围内的单位

(1)党员将本人党员组织关系先从所在党支部转至院党委;

(2)从院党委将其本人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天津财经大学党委组织部;

(3)天津财经大学党委组织部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其接收单位所在的党委组织部;

(4)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天津财经大学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办理接转手续。

2、我院转至津外的单位

(1)党员将本人党员组织关系先从所在党支部转至院党委;

(2)从院党委将其本人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天津财经大学党委组织部;

(3)持天津财经大学党委组织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天津市教育工委组织处办理转接手续;

(4)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天津市教育工委组织处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到能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办理接转手续。

注:每年新生党员入学、毕业生党员离校的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由所在支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院党委统一办理。

二、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注意事项

     组织部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已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的处理

    党员应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作废。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四、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处理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的单位另行补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