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宣传提纲

发布者:王桂艳发布时间:2023-05-26浏览次数:11

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起步较早,1989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由地方人大通过的继续教育专项法规,在此基础上2002年又重新修订颁布《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将我市继续教育工作提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2015年人社部颁布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从国家层面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制度、管理体制等提出新要求。

近年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以来,我市继续教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人社部的关心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积极探索、大胆实践,陆续出台《继续教育证书登记考核管理办法》、《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文件,逐步走上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创新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的继续教育工作仍存在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认识不足、学习动力不强,用人单位重视不够、措施不到位,以及培训方式单一,实效性不强等突出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继续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统一思想认识,共同推动全市继续教育工作健康发展,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宣传提纲,现就有关宣传要点分述如下:

一、开展继续教育的目的意义

开展继续教育的目的,就是通过继续教育活动,促使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紧跟国家和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科技发展前沿,不断进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更新,进一步完善和拓展知识结构,提升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大力推进继续教育工作,既是我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天津“一基地三区”城市功能定位的要求,也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迫切需要。

二、开展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依据

近年来,国家和我市不断加大继续教育立法力度,先后出台一系列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继续教育法规体系,实现了继续教育工作的依法管理。目前,我市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1〕112号)、《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4〕70号)、《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3号)、《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6号),以及《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津人才〔2013〕8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1号)、《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及考核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4〕46号)、《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4〕106号)和《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津人才办〔2014〕26号)等。

三、哪些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

接受继续教育既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既要维护好、行使好自己应有的权利,也要履行好法定的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继续教育权利包括: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投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履行的继续教育义务包括:遵守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服从所在单位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足额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检查、监督;承担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的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继续教育费用。 

五、接受继续教育的方式灵活多样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开展相关实践活动,以及接受远程教育都属于继续教育的方式,均可视为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继续教育方式。此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科研获得专利、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等均可以按规定计算或折算继续教育学时。

六、继续教育的内容分类及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两类。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普及型知识。公需科目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确定,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负责组织实施。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岗位知识,是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的主要学习内容。专业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具体负责规划、确定、推动和实施。

七、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继续教育任务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十二天;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十八天。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任务一般安排4天或32学时。

八、公需科目学习有何要求

公需科目学习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各委办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学习要求以每年公需科目学习文件为准。公需科目学习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项学习内容,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每年确定当年公需科目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学习专业技术人员须自行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进行免费注册学习;选修课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可自由选择参加“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远程培训或参加单位组织的公需科目选修课培训。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单位应提前谋划和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自行组织的公需课程“选修课”培训计划,做好“选修课”线下培训备案工作。

九、《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相关要求

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本市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继续教育证书应当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主要内容和聘任、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通知》要求,《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结果的专门凭证,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各区人力社保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负责统一从市人力社保局领取并编号;全市企事业单位、有人事档案存放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领取本单位、本部门的《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向本单位领取,人事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向人事档案存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取。

《继续教育证书》填满后,可申请续发新证,原证仍由本人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说明情况,申请补发。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其《继续教育证书》可继续使用。

十、专业技术人员和继续教育年度学习情况登记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工作,主要包括指导个人信息填写、继续教育情况登记以及在照片处加盖单位印章等工作。人事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登记工作由档案所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凭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或档案所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登记。以自学方式进行继续教育学习的,登记时须提供自学计划、自学情况和考核结果等相关材料。各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学习证明及自学材料,将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如实记入本人《继续教育证书》,并由经办人签字。每年12月31日前各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完成登记工作并将《继续教育证书》报主管部门验证盖章。

十一、为什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要列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的重要条件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为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落到实处,国家和我市相关法规均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要内容和聘任、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明确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得重要条件”。

事实上,我市早在1994年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说明>、<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及<报评专业技术职称材料的要求>的通知>》(津人〔1994〕47号)中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时应提交接受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因此,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既是国家有关法规的明确规定,也是我市多年来一贯要求,同时也是目前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2014年后,这一规定的贯彻执行更加严格规范了,目的是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自觉地把接受继续教育作为更新知识、提升能力的重要途径。 

十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如何认定继续教育学时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42号)规定,自2017年开始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者,按初级20学时、中级30学时、高级40学时认定当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按每个模块10学时认定当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 

十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建设,构建分层分类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满足各地区、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需求,防止不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以培训为名乱培训、乱收费、乱发证,确保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我市自2013年开始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及其他相关培训机构中认定“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截止目前我市共认定41家“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2家“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基本覆盖了我市重点行业领域、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是我市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优质服务平台。各单位应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和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保证培训质量。

十四、为什么要大力发展远程继续教育

大力发展远程继续教育,积极推广网上在线学习,是国家大力倡导和明确要求的事项,也是继续教育适应社会发展趋势,满足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增长的继续教育需求,缓解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工学矛盾的必然要求。《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也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远程教育方式接受继续教育。在当今信息时代,远程继续教育可以使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时空限制,随时随地接受继续教育,具备节省资源,提高效率,扩大覆盖面的明显优势。特别是对非公有制单位、流动性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是一种相对便利的学习形式。为此,我市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单位和施教机构开展远程继续教育,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灵活便利的远程教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