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
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二条 学院对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院设立一、二、三等奖学金,单科奖学金。其中:
(一)一等奖学金:学年学业成绩应列同年级本专业前3%,奖励奖金1500元;
(二)二等奖学金:学年学业成绩应列同年级本专业前5%,奖励奖金800元;
(三)三等奖学金:学年学业成绩应列同年级本专业前10%,奖励奖金400元;
(四)单科奖学金:学年两科及两科以上学科成绩获同年级本专业第一名,奖励奖金200元。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管理规定,上一学年至评定工作开始无违规违纪行为、所在宿舍卫生合格、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校园文明建设;
(三)明礼诚信、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第二课堂成绩合格;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合格;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上一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全部及格;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上一学年达到大学生体育成绩合格标准、早操出勤达到规定次数。
第五条 学业成绩按照学生总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立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教务部部长担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相关老师担任组员;
第七条 各学院设立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各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学工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相关辅导员担任组员。
第四章 评定要求与程序
第八条 评定工作要在学院党政领导的指导下进行,在评定过程中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不合格者,予以取消。
第九条 评定各类奖学金时,参评学生需按照学院要求统一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教务部须在每年9月中旬完成上一学年学生学业成绩核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教务部公布上学年学生学业成绩、各学院完成上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第二课堂成绩汇总后,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上学年的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依据申请条件汇总本学院获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2022年9月1日)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学分绩点相关说明
学分绩点相关说明
考察课或考试课最后成绩以“通过”“合格”等方式评定的,该门课程不计入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但如果该门课程未获得“通过”“合格”等评定的,视为考试不及格,不具备参评奖学金资格。
学分绩点只计算通识教育课程中的公共必修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实践与创新教育课程的成绩。
计算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总平均学分绩点时,不考虑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成绩。
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如下:
每门课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的学分×(成绩-50)]/10
累积学分绩点=∑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总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累积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总学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