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评定

发布时间:2025-12-15浏览次数:17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

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二条 学院对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院设立一、二、三等奖学金,单科奖学金。其中:

(一)一等奖学金:学年学业成绩应列同年级本专业前3%,奖励奖金1500元;

(二)二等奖学金:学年学业成绩应列同年级本专业前5%,奖励奖金800元;

(三)三等奖学金:学年学业成绩应列同年级本专业前10%,奖励奖金400元;

(四)单科奖学金:学年两科及两科以上学科成绩获同年级本专业第一名,奖励奖金200元。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管理规定,上一学年至评定工作开始无违规违纪行为、所在宿舍卫生合格、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校园文明建设;

(三)明礼诚信、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第二课堂成绩合格;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合格;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上一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全部及格;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上一学年达到大学生体育成绩合格标准、早操出勤达到规定次数。

第五条  学业成绩按照学生总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立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教务部部长担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相关老师担任组员;

   第七条  各学院设立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各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学工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相关辅导员担任组员。

第四章  评定要求与程序

   第八条  评定工作要在学院党政领导的指导下进行,在评定过程中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不合格者,予以取消。

   第九条  评定各类奖学金时,参评学生需按照学院要求统一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教务部须在每年9月中旬完成上一学年学生学业成绩核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教务部公布上学年学生学业成绩、各学院完成上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第二课堂成绩汇总后,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上学年的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依据申请条件汇总本学院获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202291日)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学分绩点相关说明 

学分绩点相关说明 

考察课或考试课最后成绩以通过”“合格等方式评定的,该门课程不计入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但如果该门课程未获得通过”“合格等评定的,视为考试不及格,不具备参评奖学金资格。

学分绩点只计算通识教育课程中的公共必修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实践与创新教育课程的成绩。

计算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总平均学分绩点时,不考虑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成绩。

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如下:

每门课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的学分×(成绩-50]10

累积学分绩点=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总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累积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总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