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机制,根 据《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229)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 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优秀、二课堂成绩合格;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担任副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相关老师担任组员,指导各学院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由各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学工办主任担任副组长、辅导员担任组员,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八条  同一 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评审流程

()学生向各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新转专业学生须向上一学年所在原学院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班内推荐、各学院筛选评定。无异议后,将建议名单及材料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经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填写汇总材料,报送上级主管单位。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在评审的基础上实行全院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学生能够得到奖励。

第十二条 学院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做到专款专用,每年12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得奖励的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同时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评选办法(修订)(2021830)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