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定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6-03-16浏览次数:10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学生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奖励机制,根据《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229号)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由天津市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二课堂成绩合格,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方可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本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学院、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立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教务部部长担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相关老师担任组员,指导各学院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设立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各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学工办主任担任副组长,辅导员担任组员,负责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与评审条件相符的学生给予此奖励,以此鼓励其在前一学年在校学习与生活中所取得的成绩。

第十条  评审流程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中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及有关规定,向各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新转专业学生须向上一学年所在原学院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二)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采取班内推荐、各学院筛选评定。无异议后,将建议名单及材料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经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部填写汇总材料,报送上级主管单位。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在评审的基础上实行全院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品学兼优的学生能够得到奖励。

第十二条  学院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做到专款专用,每年1231日前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得奖励的学生,颁发我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同时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定评选办法(修订)》(20191030日)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