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一般于每年的下半年开展,具体详见院内通知。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和人员范围 

    截止到前一年的12月31日前进入学院,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得与其现教学岗位相一致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在岗教师。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师德表现

    申请人应当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学历

    申请人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

    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2.申请人应按规定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①申请人可参加由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课程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及考核,并取得《教育理论合格证书》。

    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的通知》(教师厅函〔2016〕10号)精神,《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与各省(区、市)高校新入职教师培训证书效力相同,可作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依据。持有《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可不再参加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3.申请人应持有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申请人应通过学校年度有关教学考核。

    (四)教学经历

    申请人应在近3年内,从事学校教学计划内的教学工作,且工作量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或独立开设过一门课、独立承担一个学期以上的实验课教学工作,并经教学考核合格。

    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具体详见院内通知

    四、报名方式及要求

    具体详见院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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