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天津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实施院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载体和主渠道,是促进学院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工作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充分反映和表达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教代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教代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教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三至五年。教代会届期一般与学院工会委员会届期保持一致,期满应当换届。教代会提前或延期换届,应当请示学院党委研究批准,并报告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八条根据学院实际和工作需要,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授权其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并承担相应职责。执行委员会由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中的教师比例应当达到50%以上。
第九条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明确职责任务和组成人员,完成教代会的相关任务。
第十条教代会进行选举或者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两种方式,均应作出同意(赞成)、不同意(反对)、弃权三种表示。进行选举或者表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的重要事项,应当无记名投票。
第三章 教代会职权
第十一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院全体教职工具有共同约束力,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十三条院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和落实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监督,为教代会规范运行和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学院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学院视情况设置二级教代会,二级教代会在各自工作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
第四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六条凡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比例由学院党委、行政、工会共同研究确定,且不低于教职工总数12%。
第十七条教代会代表以基层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根据学院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中设定的条件和分配的名额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既要兼顾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教师代表。
第十八条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参加教代会工作。
第十九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应当主动请辞,或者由教代会终止其代表资格。教代会代表所在选举单位有权罢免其代表职务。选举、替换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相应程序,并对教职工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教代会代表的调整、替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或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二)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或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教代会代表无正当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四)教代会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院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五)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法规保护,学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所在选举单位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 教代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每次会议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党委、行政、工会共同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学院应当成立由党委、行政、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的教代会会议筹备机构,负责研究起草会议文件、办理相关事务,并于会议召开前送达教代会代表。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是指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及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等;列席代表是指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由学院党委或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有发言权,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可以设主席团主持会议。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为主席团成员,主席团成员中的教师代表比例应当达到50%以上。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一般由当选为主席团成员的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担任。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学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对待,由教代会执委会责成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院长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处理;
(三)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有1/3 以上代表提议,并经学院党委同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换届时应当召开预备会议。学院工会主席是会议召集人。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报本次会议筹备情况;
(三)通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四)表决通过会议议题和议程;
(五)决定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会议根据议程依次履行民主程序。选举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教代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决定、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通过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告知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委、行政、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教代会原则上以基层分会为单位建立分团,民主选举团长。团长负责召开代表团会议和组织代表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支持教代会代表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并将其主要业绩作为考核和评选先进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参照本规程的基本精神,建立健全二级学院教代会制度。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组织教代会代表培训、调研等活动;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召开有关会议;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院有关重要事项的讨论,推进学院的民主管理;
(五)指导二级学院教代会开展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授权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院应当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基层分会按照本规程在本单位范围内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二级教学单位可参照本规程执行,也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单位的教代会制度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原《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废止。
第四十条本规程的修改补充权属教代会,解释权属教代会执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