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章程、工作报告

发布者:杨慧发布时间:2021-10-28浏览次数:184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章程



    为了推进学院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在高等学院应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一、 总纲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教代会要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围绕学院“以学生为本,以质量立校”的办学理念和 “培养顺应时代要求,具有可持续发展潜质的实用型、国际化人才”的目标,完成好各项工作,促进学院建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新型本科大学。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院内教职工聘任、奖惩、院内收益分配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通过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原则、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和推荐。
    三、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代表的构成,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并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教师代表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二)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到期改选,可以连任。任期与工会同届。(列席代表人数不超过代表总数五分之一)。
    (三)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方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四)大会根据需要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四、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职工代表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对大会议程发表意思,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对学院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闭会期对学院有关工作进行检查。
    (二)教职工代表应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并做好群众工作。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一)教代会的组成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一般以三年为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开会),做出决议经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遇有处理重大事项,由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或党委书记、院长、工会主席共同研究决定,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二)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决议等,讨论决定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主席团成员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应占60%左右。
    (三)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选举与表决必须获应到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四)教代会征集代表提案为一年一次,提案处理情况应及时公布,并在下次教代会上报告;教代会可成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由大会选举产生;召开教代会的经费由学院提供。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一)院工会是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以及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主持教代会选举工作、审查代表资格、征集提案,协助做好会务工作。
    (二)闭会期间组织活动,宣传大会精神,召集临时代表会议,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及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三)组织代表的培训工作,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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