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
毕业(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学生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严明学术纪律,促进学术自律,杜绝论文抄袭及不正当引用等学术不端现象,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者,均视为毕业(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
1.购买、出售毕业(学位)论文或组织毕业(学位)论文买卖;
2.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毕业(学位)论文或组织毕业(学位)论文代写;
3.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具体表现为复述他人作品原文、使用他人论点论证,或转引而不注明来源;
4.伪造科研数据、文献资料等,或捏造事实、篡改科研成果;
5.有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毕业(学位)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条 对毕业(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学位申请人员的毕业(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科研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院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委员会应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2.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毕业(学位)论文或者组织毕业(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院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研究规范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对弄虚作假、抄袭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和论文中引注不规范等行为应及时发现。其指导的毕业(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院将按照教师道德规范等相关要求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条 为切实做好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学院成立毕业生学术不端行为检查领导工作组。毕业生学术不端行为检查领导工作组由学院领导、教务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院长等组成,负责组织我院的毕业(学位)论文审查工作,对毕业(学位)论文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已查实的学术不端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争议解决
学生对学位委员会做出的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认定结果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复议申请。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