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学生处分办法

发布者:杨慧发布时间:2024-10-28浏览次数:3185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

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诚信档案。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期限设置如下: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6个月;

(三)记过:9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期限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算起。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除特别规定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积极主动检举他人、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理:

(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受处分后再次违纪需处分的;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第十条  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中从重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处理;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中减轻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以下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轻或过失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致使他人财物损害或人身伤害的,除赔偿财务损失、医疗费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直接参与打架或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打人致伤的,视伤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为首结伙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以盗窃、冒领、侵占和盗用或骗取他人信息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要求退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本条所列行为,实施未遂或尚未获得非法财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获得非法财物的,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涉及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处分;

2.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构成犯罪的,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给予相应处分。

(三)以其他形式(放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窝赃、销赃、分赃、转移赃物等)参与团伙作案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捡拾他人财物、有价证券或其他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消费使用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违反国家和学院相关考试规则,认定为考场违纪与作弊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认定为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未按要求对考试座位、桌内及座位旁边进行清理的;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拆开考试试卷的;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6.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计算器等物品,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本等物品的;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8.在考场或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9.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认定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3.未经同意,擅自使用电子词典、计算器等电子类工具的;

4.在桌面、手上、物品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5.翻阅、偷看、抄袭或为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提供方便的;

6.拿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或向他人传递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的;

7.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8.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

9.购买与考试内容相关答案的;

10.事后查实的作弊行为;

11.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2.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对于有以下情节较重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或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的;

2.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故意毁坏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4.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的。

(四)对于有以下情节严重作弊行为和故意扰乱考试秩序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代他人考试的;

2.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3.多人有组织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5.偷取试卷,或者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6.组织作弊,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或者造成考场混乱、考试秩序失控的;

7.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9.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10.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11.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旷课、迟到、早退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和处分:

(一)学期内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8学时,予以通报批评;

(二)学期内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12学时,予以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16学时,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期内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20学时,予以记过处分;

(五)学期内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24学时,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40学时,或一学年累计旷课达60学时,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学生上课迟到、早退每累计4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私自调换宿舍房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私自撬开或占用空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卫生极差的学生宿舍,由各学院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将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内、走廊内等公共场所吸烟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内、水房内等公共场所饮酒,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使用违规电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私接电线、私改宿舍内用电线路,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攀爬宿舍区围网及破坏围网者,应赔偿围网维修费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阳台私自安装纱网、堆积杂物,阻碍逃生通道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楼内私自张贴商业广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限期清理。在宿舍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违反宿舍管理办法中关于晚寝检查相关规定,晚归和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次不配合晚寝检查工作,经多次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私自带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或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异性宿舍或带异性进入宿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在宿舍内饲养宠物,劝阻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院内(含学生宿舍)乱扔、乱砸物品、寻衅滋事等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偷窃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制作、复制、传播、销售、观看淫秽物品或书写淫秽文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有骚扰、侮辱、诽谤他人或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图书馆、食堂、宿舍、教学楼等公共场所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伪造证明或使用虚假证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代替他人打早卡或者上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打早卡或者上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或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使用或变更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学院校门出入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与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十八条  对全日制本科生的违纪行为,属于职能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及时将学生违纪材料的原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依据本规定经各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做出处理意见,并按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条  跨学院违纪及情节严重涉及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各学院填写《学生违纪处理审批表》,另附调查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经学院院务会审议决定,并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在收到违纪材料的一个月内完成处分流程。进入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程序的案件,在公、检、法等部门的处罚决定下达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处分流程。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予以送达:

(一)直接送达。即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至被处分学生本人,被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字。

(二)留置送达。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至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其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确有困难时,可以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被处分学生或家长。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

(四)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张贴公告。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由学生工作部汇总情况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经学院院务会审议决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处分解除

第二十五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其本人受处分期间表现良好,且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的,期满后自行解除。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处分期过半后,其日常行为表现良好,成绩优异或表现突出的,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请学院院务会审议决定是否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按照《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做出复查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2021121日)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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