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和学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学院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学生工作部的职责
第五条 确定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七条 在学院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30小时。
第十二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学院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三条 学院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浮动。计酬标准包括工作内容、劳动量及工作时间等。
第十四条 学院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学生参与学院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部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学院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部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