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产”),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二级管理体制,即在院委会及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归口财务部资产管理科(以下简称“财务部”)统一管理,使用部门分别保管,保管责任落实到使用人,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
第三条资产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 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二) 资产验收、入库与领用登记;
(三) 资产分类、计价与账务处理;
(四) 学院内资产调配与新增资产审核;
(五) 资产保养与维修、维护;
(六) 资产盘点及资产使用效率分析;
(七) 资产处置审核;
(八) 编制资产报表,为院委会提供资产相关数据,辅助决策。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财务部作为学院资产管理的专属机构,全面负责资产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院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跟踪落实和解释、完善;
(二)根据使用需要统一调配学院资产,协助审核资产购置计划,避免不必要的资产重复购置;
(三)组织资产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反馈采购、财务等相关部门;
(四)办理资产入库及领用登记手续,对资产进行固定编号管理;
(五)按正确的方法进行资产计价,分类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并定期与财务对账;
(六)审核资产报损、报废、变卖、出租等变动,并依规定进行登记或账务处理;
(七)监督、检查资产的使用、维护、维修情况;
(八)定期组织资产清查,考核资产使用效率,检查有无长期闲置不用资产。
(九)编制资产报表,为院委会提供资产相关数据,辅助决策。
第五条 使用部门资产管理职责如下:;
(一) 建立资产管理员制度,指定一名员工为本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各项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不得随意更换;
(二) 本部门资产申购、入职人员资产领用登记及离职人员资产移交登记;
(三) 资产验收工作,包括到货验收、入库验收、尾款验收,将相关情况现场反馈财务部,并落实保管责任;
(四) 部门内资产调配、借用,并配合财务部办理部门间资产调配;
(五) 资产报失、报废、报修工作;
(六) 配合厂家维修工作,做好资产维护保养工作;
(七) 其他资产管理配合工作。
第六条 按资产分类归口管理,各使用单位分工如下:
(一)公共教学设备类:由教务部负责管理;
(二)专用教学设备类:由各开课系部、教研室负责;
(三)行政办公类:各使用部门负责,其中院领导由院办公室负责;
(四)学生公寓内设备: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
(五)教师公寓类设备:院办公室负责;
(六)校园内室外设备:由保卫部负责管理;
(七)学生活动类设备:学工部负责;
(八)图书馆内设备:图书馆负责;
(九)不能明确使用人、服务于公共教学及后勤的其他资产,由财务部根据其使用情况责成相关单位及人员管理,不能落实责任人的由财务部收回,统一管理。
第三章资产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列为资产:
(一) 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即专用设备;
(二) 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一般设备;
(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四) 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
(五) 土地;
(六) 家具;
(七) 图书馆及院(所)、部门资料室的公用图书资料;
(八) 自制资产,在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列为资产;
(九) 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的各种计算机软件。
(十)不列入资产管理范围的有:低值易耗品、后勤维修材料费、零星工程费、替换性零附件。
第八条 资产的计价
(一)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
(二)自制资产,按加工费、材料费及税费总成本入账。
(三)资产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及辅料、税费计入资产价内。
(四)资产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
(五)因附件增加或减少而影响资产原值的,根据附件价值相应增加或减少资产价值。
第九条 学院资产分类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资产分类及编码》执行。
第四章资产验收、入库
第十二条学院资产验收包括到货验收、入库验收、尾款验收三个阶段,需由财务部会同采购、财务、技术及使用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资产到货并安装完成,由采购部门通知财务部组织到货验收,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确认数量、状况、试运行周期及保管责任,验收合格的,填写到货验收单;验收不合格的,由采购部门协调厂家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采购文件整改。
到货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财务部留存,一份交采购部门作为申请付款的依据
第十四条试运行期满,资产运行良好,符合使用部门要求的,由财务部组织入库验收。验收合格的,填写入库验收单,验收不合格的,由采购部门协调厂家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采购文件整改。
第十五条根据采购合同规定存在质保金的,由财务部在合同规定的期限结束后,组织尾款验收,验收合格的,填写
第十六条到货验收合格后,根据资产不同情况而确定资产运行试用期,只有资产运行良好,符合使用单位要求的,财务部才予以安排入库验收。资产总价5万元以内的,应在七日内完成验收;资产总价5万元以上的,应在一个月以内完成验收;单价1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运行期应在一个月以内;单价1000元以上的软件系统运行期应在一个月以内。
第十七条资产总价低于5万元以下的,须由使用单位、采购部门、财务部共同进行入库验收;资产总价在5万元以上的,须由使用单位、采购部门、财务部、学院办公室共同进行入库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验收结果。仪器设备单价1万元以上的,须由学院办公室档案人员收集说明书等档案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入库验收时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要根据批文、合同、购料清单等资料,逐项认真核对所购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等情况,严格把关,对不合格、不合法的物品有权拒收。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不得弄虚作假,有意收受不合格物品、伪劣商品,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入库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资产,使用单位自购的资产由使用单位自行办理退换、索赔等手续;采购部门协助使用单位购入的资产由采购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办理退换、索赔等手续。
第二十条 资产入库验收合格的,由采购部门或使用单位携带发票及采购清单到财务部办理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验收手续,由采购部门、使用单位共同与厂家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资产必须完成入库验收手续后再行领用。领用时,使用单位需到财务部填写资产领用表,经基建后勤处及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领用。
第二十二条 按合同约定质保期满的资产,须由财务部携合同复印件同使用单位办理资产质保期运行情况验收,即尾款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对验收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章资产使用、维修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及资产使用规程,对资产的使用、管理、维护、维修要有专人负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及时登记“资产使用记录薄”,并定期上报财务部汇总。
第二十四条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定期向财务部提交报修申请表,由财务部统一安排维修工作。保质期内的资产由采购部门负责组织维修;过保质期的资产由基建后勤处财务部负责组织维修。资产维修总金额年度超过3万的,多媒体教室、语音实验室、计算机实验室及其他专业实验室,应由实验技术中心负责编制维修方案;教学及公寓家具由保卫处负责编制维修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报到财务部审批,并由财务部组织招标后实施维修。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要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资产账,要求各项资产落实到具体使用人,共用资产落实到资产管理员,负责与财务部资产账的核对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资产的添置、验收、转移、报废须经财务部批准后方能办理报账、销账手续。使用单位对分管的资产有责任进行内部合理调配,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二十七条严禁擅自拆卸和改装资产,如确需拆卸和改装时,必须取得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制定相关拆卸或改装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报到财务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进行实验操作时应切实注意安全,要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凡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辐射的实验应做好资产防护工作,对防护设施应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严防在使用时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和损坏仪器设备等事故,对造成事故者财务部要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资产发生责任损坏或其它事故时,应及时追查事故原因,并立即向财务部报告,认真填写资产报损申报表,经专家评定事故级别后,根据事故情况给予处理,对隐瞒不报者根据后果情况严肃处理。
第六章资产变动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变动包括资产借用、调拨、报废、报损、报失、动迁等。
第二十九条 借用:院内单位借用资产,经借用单位与资产所属单位协商,并经双方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填写借用单据,写清借用用途、时间、归还日期,所属单位资产管理员做好相关的登记备案工作。资产借用过程中出现资产丢失或损坏的,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对于未办理借用手续的,借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院外关联单位借用资产,须持加盖公章的函件,经财务部主管批准后,再到资产所属管理单位办理借用手续;贵重仪器设备须经院领导批准,再到财务部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第三十条调拨:资产的调拨,由财务部统一调配管理。院内资产调拨,须由调出、调入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报财务部审批并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向院外单位调拨资产,须由外单位出据相关调拨申请函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再到财务部办理调拨手续。
第三十一条 报损、报废:资产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确定无法修复使用或申请报废的资产使用已超过5年且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的费用50%、申请报损的资产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的70%,可作报废处理;由于自然灾害原因造成毁损,应作报损处理。资产总价在5万元以下资产,必须经过使用单位、财务部共同鉴定;资产总价在5万元以上资产,还须由学院办公室、财务处共同鉴定。
第三十二条 报失: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或防盗措施不力,致使资产丢失,应立即报告保卫处、财务部,组织相关部门鉴定事故原因并出据责任鉴定书,经追查无法追回的资产,财务部根据鉴定责任书制定处罚办法,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做出赔偿、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 报损、报废和报失资产总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财务部和财务处负责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资产总价在5万元以上(含50000元)5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院长审批;资产总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的,由学院董事长审批;资产总价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董事会过半数董事、且有代表学院合作双方董事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动迁:资产及配套设施的动迁(拆除、搬运、安装、调试等)等技术施工(含安装基础、配套设施等)时,须根据学院整体规划要求,制定动迁方案报财务部,经与专家讨论后审批,动迁过程中须由使用单位监督执行,迁移后须由使用单位、财务部及专家共同验收。
第三十五条 报废处置:各部门的报废设备应立即交回财务部报废,由财务部统一处理,任何人不能将报废设备转让给他人、自行处理或擅自拆卸,违反规定者按资产丢失和损坏的赔偿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闲置:超过两年不使用或不再使用的完好资产被视为积压设备。凡积压设备应及时上报到财务部备案,以便统一调剂使用。对积压设备而不申报的,经财务部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第七章资产清查
第三十七条 资产清查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30日,处理报废、报失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15日。
第三十八条 清查范围为全院房屋、仪器设备、家俱、低值品、图书等所有资产。
第三十九条 清查程序为:
(一)学院财务处每半年提供增加的资产对账单一份交财务部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对出现的差额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调账。
(二)财务部每半年提供各使用单位增减的资产对账单交院内各使用单位对账;
(三)各使用单位组织其所属部门进行实物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四)财务部清查小组人员对各使用单位所属资产进行清查复核。
(五)财务部汇总后将清查结果上报学院领导并交财务处做相关账务处理
第八章资产丢失和损坏的赔偿
第四十条 赔偿责任人界定:
(一)凡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个人责任事故而使资产丢失或损坏者,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赔偿,并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二)无论是院内教职工及学生,还是外单位人员,如丢失或损坏资产,一律按规定赔偿。
(三)对我院离职或外调人员,在离院前要由使用单位督促办理资产退还手续,如因未办理交接手续而造成的资产丢失,一律按规定赔偿;离职人员所在单位及学院人事单位有监督和协调的义务。
(四)使用单位对学生使用资产负有监管责任,如无法追究学生责任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人赔偿。对学生丢失资产赔款必须在离院前付清,否则不予办理离院手续。
(五)借用的资产如发生丢失或损坏情况时,无论何种原因应由借用单位按原价赔偿或修复;修复的资产由借出单位验收合格后办理注销借用手续并做好维修记录。
(六)对资产丢失单位,单位负责人负管理连带责任,视情节轻重由保管人与单位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四十一条 资产丢失单位或个人根据财务部出据罚款通知单的罚款数额按规定期限及时到财务处办理赔款手续,对不按时办理赔款手续的,学院有权在责任人工资及奖金中扣除应付赔款。
第四十二条 赔偿标准:
(一) 对丢失的资产按资产的原值及资产的折旧程序并参考资产当前价格估算资产的价值。
(二) 可以修复的资产,以修理费为标准。
(三) 损坏、丢失的资产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
第四十三条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一)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丢失,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资产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不认真查看说明书,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使用资产造成损失的。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技术人员鉴定及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经有关人员确认非本人责任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四)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一贯不爱护资产,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耗材、教学耗材、器具、生活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经学院董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我院会计核算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二、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四、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六、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分设一级科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七、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八、本制度自2006年6月1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一、资产类 二、负债类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1 101 现金 11 201 借入款项
2 102 银行存款 12 211 应付票据
3 110 应收票据 13 212 应付及暂存款
4 112 应收及暂付款 14 221 应缴财政专户款
5 115 借出款 15 222 应交税金
6 120 材料 16 230 代管款项
7 131 对校办产业投资
8 132 其他对外投资
9 140 固定资产
10 150 无形资产
三、净资产类 四、收入类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17 301 事业基金 23 411 教育经费拨款
18 310 固定基金 24 413 科研经费拨款
19 320 专用基金 25 415 其他经费拨款
20 341 事业结余 26 421 上级补助收入
21 351 经营结余 27 431 教育事业收入
22 352 结余分配 28 432 科研事业收入
29 451 经营收入
30 461 附属单位缴款
31 471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32 511 拨出经费
33 521 教育事业支出
34 531 科研事业支出
35 551 经营支出
36 561 上缴上级支出
37 571 对附属单位补助
38 581 结转自筹基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1.本科目核算的库存现金。
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应收及暂付款”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3.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结出当日发生额及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份终了,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10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从事经营活动收到的各类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及暂付款”、“经营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等科目。
3.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经营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有关支出类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及暂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对外服务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12号科目 应收及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应收取或结算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类预付款、备用金、预支差旅费等。
2.发生各种应收及暂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结算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收及暂付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15号科目 借出款
1.本科目核算借给附属单位的周转金。
2.借出周转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附属单位归还所借的周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借给校办产业的周转金转为投资,借记“对校办产业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借给附属单位的各类周转金总额。
4.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20号科目 材 料
1.本科目核算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专用材料、文具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随购随用的办公用品和一般材料物资,根据其不同的用途和实际成本,借记各类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及暂存款”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购入各种材料并验收入库,按购入材料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及运费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及暂存款”等科目;发出材料,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及各类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3.清查盘点材料,发生盘盈或盘亏和毁损等情况,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按实际成本,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支出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
5.本科目应按各类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账。材料明细账应根据材料入库凭证和出库凭证逐笔登记。
第131号科目 对校办产业投资
1.本科目核算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的投资。
2.以货币资金向校办产业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材料向校办产业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固定资产向校办产业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已入账的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投资,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投资,先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收回对校办产业的投资,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收回投资与投资成本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科目;并按投资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时按收回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对校办产业投资总额。
4.本科目应按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132号科目 其他对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对校办产业投资以外的其他各类投资。
2.本科目设置以下二个明细科目:
(1)债券投资;
(2)其他投资。
3.购入各类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出售债券,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其他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以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材料向其他单位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已入账的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先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用留本基金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回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借记“银行存款”、“材料 ”、“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收回投资与投资成本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其他投资收益”科目;并按投资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时按收回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对校办产业投资以外的其他各类投资总额。
6.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和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140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的固定资产原价。
2.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固定资产明细核算的依据。
3.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出的买价或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记账。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7)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4.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5.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或相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借记各类支出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7.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按应付租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及暂存款”科目;定期支付租金,按租金支付额借记“应付及暂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各类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8.因转让、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转让和清理所得的净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9.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按“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10.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盘亏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11.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并按固定资产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150号科目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版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购入无形资产,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给的无形资产,按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按“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转让已经入账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收到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种无形资产应视实际情况合理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的借方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5.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 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包括科研借款、周转金借款、其他借款等。
2.借入各类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归还各类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经批准借款转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研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偿还的借款总额。
4.本科目应按借款种类和债权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211号科目 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对外发生债务时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开出商业汇票或以商业汇票抵付货款,借记“材料”、“应付及暂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借记本科目和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4.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兑付的各类应付票据总额。
第212号科目 应付及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应付、暂收的各类款项,包括应付货款、预收款、暂存款等。
2.发生各种应付、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或结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用商业汇票支付或结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付及暂存款总额。
4.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21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实行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办法的,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预算外资金按比例缴入财政专户办法的,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的比例分别计算应缴财政专户数和核准直接留用数,贷记本科目和“教育事业收入”等科目。
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缴入财政专户办法的,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先全额通过事业收入进行核算,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等科目。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按应缴财政专户数借记“教育事业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应缴未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第222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
2.计算应交纳的税金时,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税金。
4.本科目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230号科目 代管款项
1.本科目核算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生会会费、学会会费、工会会费等。
2.收到代管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各类代管款项的数额。
4.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301号科目 事业基金
1.本科目核算拥有的非指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2.本科目设置以下二个明细科目:
(1)一般基金;
(2)投资基金。
3.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对校办产业、其他单位进行投资,按“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收回附属单位归还的人员工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按照规定提取项目管理费,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结余分配按规定结转事业基金时,借记或贷记“结余分配——结转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5.年终结账后,如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上加以说明。
6.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可自主安排的净资产。
7.本科目应按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310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购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及专用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收入”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租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售、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事业基金”等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第320号科目 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按照规定计提、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支及结存情况。
2.本科目设置以下六个明细科目:
(1)修购基金;
(2)职工福利基金;
(3)学生奖贷基金;
(4)勤工助学基金;
(5)住房基金;
(6)留本基金。
3.按规定计提修购基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中的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等明细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收到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修购基金修缮房屋,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用修购基金购置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4.按规定计提职工福利费,借记有关支出科目中的职工福利费明细科目,贷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按规定从当年经营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借记“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使用职工福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5.按规定计提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借记“教育事业支出”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学生奖贷基金”、“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科目;发放奖贷学金或勤工助学补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6.按规定出售住房收到售房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用住房基金新建职工住宅,借记“结转自筹基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结账,借记本科目,贷记“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发生住房基金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住房基金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7.收到捐赠的留本基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科目;用留本基金的收益增加留本基金本金时,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8.按照规定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可按其性质设置相关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9.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已经计提或设置但尚未使用的专用基金和留本基金本金。
10.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341号科目 事业结余
1.本科目核算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未完专项项目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2.计算事业结余时,将“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科目中非专项收入全部结转本科目,借记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拨出经费”、“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中非专项项目发生的支出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科目。
已完专项项目收支相抵后的结余,按规定留归使用时,借记有关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当年的事业结余,借方余额为当年事业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年终,应将当年事业结余或事业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全部结转,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结余分配”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351号科目 经营结余
1.本科目核算在一定期间已完工项目经营收入与其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2.项目完工结算经营结余时,将已完工项目的经营收入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已完工项目的经营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已完工项目实现的经营结余,借方余额为已完工项目发生的经营亏损。
3.年终结账,经营结余应全额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如为经营亏损则不结转。
4.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352号科目 结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当年结余分配情况和结果。
2.本科目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可分配结余;
(2)提取专用基金;
(3)结转事业基金。
3.结转事业结余或事业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或借记“结余分配——可分配结余”科目。结转事业基金时,借记或贷记“结余分配——结转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结转已完工项目的经营结余,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结余分配——可分配结余”科目。经营结余按规定计提专用基金,借记“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计提专用基金后的余额转入事业基金,借记“结余分配——结转事业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5.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下“提取专用基金”、“结转事业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可分配结余”明细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 教育经费拨款
1.本科目核算从各级财政获得的各类经常性和专项性教育经费拨款。
2.收到各类教育经费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退回,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专项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支出”等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时,结转经常性教育经费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当年未完成专项项目的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支出”等科目。
5.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从各级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拨款;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核销的专项教育经费拨款。
6.本科目按项目和国家财政预算级次进行明细核算。
第413号科目 科研经费拨款
1.本科目核算从各级财政获得的专项和非专项科研经费拨款。
2.收到各类科研经费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退回,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专项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研事业支出”等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科研经费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当年未完成专项项目的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研事业支出”等科目。
5.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从各级财政取得的科研经费拨款;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核销的专项科研经费拨款。
6.本科目按项目和国家财政预算级次进行明细核算。
第415号科目 其他经费拨款
1.本科目核算从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获得的,除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类专项和非专项拨款。
2.收到其他经费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退回,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专项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其他经费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当年未完成专项项目的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
5.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从各级财政取得的其他经费拨款;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核销的专项其他经费拨款。
6.本科目按项目和国家财政预算级次进行明细核算。
第421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专项补助与非专项补助。
2.收到上级补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退回,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专项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补助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当年未完成专项项目的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
5.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核销的专项上级补助收入。
6.本科目按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第431号科目 教育事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专项收入和非专项收入。
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但收到应返还所属单位预算外资金,应通过“应付及暂存款”科目核算。
2.本科目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专户核拨预算外资金;
(2)核准留用预算外资金;
(3)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3.实行预算外资金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的比例分别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和“教育事业收入——核准留用预算外资金”科目。
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先全额通过本科目核算,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核准留用预算外资金”科目;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按应缴财政专户数借记“教育事业收入——核准留用预算外资金”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收到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专户核拨预算外资金”科目;年终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等科目。
4.收到其他教育事业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科目。
5.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专项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6.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教育事业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当年未完成专项项目的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支出”等科目。
7.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本年度教育事业收入总额;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完成的专项教育服务项目的教育事业收入。
8.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432号科目 科研事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专项和非专项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2.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科技开发与协作收入;
(2)科技成果转让收入;
(3)科技咨询收入;
(4)其他科研事业收入。
3.取得科研事业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专项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研事业支出”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5.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科研事业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当年未完成专项项目的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研事业支出”等科目。
6.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本年度科研事业收入总额;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完成科研项目的科研事业收入。
7.本科目应按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451号科目 经营收入
1.本科目核算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2.取得经营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已完工项目结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结余”科目;年终结转未完工项目发生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科目。
3.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本年度经营收入总额;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完工项目经营收入的剩余数额。
4.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461号科目 附属单位缴款
1.本科目核算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对校办产业投资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在“其他收入——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附属单位缴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3.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附属单位上缴的收入总额;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471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获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如投资收益、专项和非专项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出租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2.本科目设置以下五个明细科目:
(1)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
(2)其他投资收益;
(3)捐赠收入;
(4)利息收入;
(5)其他收入。
3.取得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投资收益”科目;转让、出售其他对外投资,按实际收到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投资金额贷记“其他对外投资”等科目,按转让、出售金额与原投资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其他投资收益”科目。
4.收到留本基金的收益,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 ;用留本基金的收益增加留本基金本金时,借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科目。
收到固定资产捐赠,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收到留本基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类捐赠,借记“现金”、“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
5.收到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6.取得其他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7.当专项捐赠项目完成结账时,将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8.年终转账时,将当年未完成的专项捐赠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将非专项捐赠收入和其他项目收入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9.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收到的其他收入总额;结账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完成的专项捐赠项目的剩余收入数额。
10.本科目应按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11号科目 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按核定的预算拨付给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
转拨上级补助收入和用自有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在“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向附属单位拨付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拨出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按拨付数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已经转拨或拨出的经费,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按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521号科目 教育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开展教育事业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专项支出和非专项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11个明细科目。
3.发生教育事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发生设备购置费时,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按照规定提取修购基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工会经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代管款项”等科目;支出收回,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支出对应转入有关的收入科目,借记“教育经费拨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5.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教育事业支出,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当年未完专项项目的支出,借记“教育经费拨款”等收入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6.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本年度发生的教育事业支出总额;结账后,本科目总账无余额。
7.本科目应按单位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31号科目 科研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所发生的费用开支,包括专项支出和非专项支出。借款科研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11个明细科目。
3.发生科研事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设备购置费,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提取科研项目管理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金——一般基金”科目;按照规定提取修购基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工会经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代管款项”等科目;支出收回,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支出对应转入有关的收入科目,借记“科研经费拨款”等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5.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科研事业支出和借款科研支出,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当年未完专项项目的支出,借记“科研经费拨款”等收入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6.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本年度发生的科研事业支出总额;结账后,本科目总账无余额。
7.本科目应按单位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51号科目 经营支出
1.本科目核算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11个明细科目。
3.发生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发生设备购置费,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按照规定提取修购基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工会经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代管款项”等科目;经营支出收回,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完工项目结算时,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转未完工项目的支出,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发生额为本年度发生的经营支出总额;结账后,本科目总账无余额。
5.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61号科目 上缴上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2.上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缴款退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转,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本年度发生的上缴上级支出的总额;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71号科目 对附属单位补助
1.本科目核算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资金补助附属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对附属单位的专项补助和非专项补助。
2.对附属单位补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补助收回,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3.年终结账时,结转对附属单位的非专项补助,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对附属单位的专项补助,借记“上级补助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本年度发生的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的总额;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5.本科目按接受补助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581号科目 结转自筹基建
1.本科目核算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支出。
2.转出自筹基建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自筹基建经费转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账,借记“事业结余”、“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本年度转出的自筹基本建设经费;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三部分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数字
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对所属二级单位的拨款应截至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二、确定年度收支范围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在年终前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
三、清理往来款项
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确实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
四、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
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调整。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五、进行财产清查
年终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年终结账
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一)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规定的年终冲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二)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行下的“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其年终结账按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三部分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数字
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对所属二级单位的拨款应截至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二、确定年度收支范围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在年终前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
三、清理往来款项
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确实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
四、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
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调整。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五、进行财产清查
年终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年终结账
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一)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规定的年终冲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二)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行下的“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其年终结账按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编报要求
(一)会计报表是反映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
(二)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等。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对于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编报有关报表。
必须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定期的内部会计报告制度。
(三)会计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四)会计报表应按规定期限报送各有关单位。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报出。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与格式
编 号 会计报表名称 编报期
会高校 01 表 资产负债表 月、年报
会高校 02 表 收入支出表 月、年报
会高校 02-1 表 支出明细表 年报
支 出 明 细 表
会高校02-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项 目 │合│基│补│其│职│社│助│公│设│修│业│其
│ │本│助│他│工│会│学│务│备│缮│务│他
│ │工│工│工│福│保│金│费│购│费│费│费
│计│资│资│资│利│障│ │ │置│ │ │用
│ │ │ │ │费│费│ │ │费│ │ │
──────────┼─┼─┼─┼─┼─┼─┼─┼─┼─┼─┼─┼─
教育事业支出 │ │ │ │ │ │ │ │ │ │ │ │
科研事业支出 │ │ │ │ │ │ │ │ │ │ │ │
上缴上级支出 │ │ │ │ │ │ │ │ │ │ │ │
对附属单位补助 │ │ │ │ │ │ │ │ │ │ │ │
结转自筹基建 │ │ │ │ │ │ │ │ │ │ │ │
经营支出 │ │ │ │ │ │ │ │ │ │ │ │
拨出经费 │ │ │ │ │ │ │ │ │ │ │ │
──────────┼─┼─┼─┼─┼─┼─┼─┼─┼─┼─┼─┼─
支出合计 │ │ │ │ │ │ │ │ │ │ │ │
━━━━━━━━━━┷━┷━┷━┷━┷━┷━┷━┷━┷━┷━┷━┷━
补充资料:
1.事业支出中财政拨款支出(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支出)数为_____元。
其中: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
2.事业支出中预算外资金支出(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支出)数为____元。
其中: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
上述支出项目可根据核定预算和实际使用情况,采用统计方法填列。
收 入 支 出 表
会高校02表编制单位: __ 年__ 月 __日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 年(期)初数 │本期数│本期累计数│年(期)末数
──────────────┼──┼──────┼───┼─────┼────
收入 │ │ │ │ │
教育经费拨款 │ │ │ │ │
科研经费拨款 │ │ │ │ │
其他经费拨款 │ │ │ │ │
上级补助收入 │ │ │ │ │
教育事业收入 │ │ │ │ │
专户核拨预算外资金│ │ │ │ │
核准留用预算外资金│ │ │ │ │
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 │ │ │ │
科研事业收入 │ │ │ │ │
科技开发与协作收入│ │ │ │ │
科技成果转让收入 │ │ │ │ │
科技咨询收入 │ │ │ │ │
其他收入 │ │ │ │ │
经营收入 │ │ │ │ │
附属单位缴款 │ │ │ │ │
其他收入 │ │ │ │ │
其中:投资收益 │ │ │ │ │
捐赠收入 │ │ │ │ │
利息收入 │ │ │ │ │
收入合计 │ │ │ │ │
支出 │ │ │ │ │
拨出经费 │ │ │ │ │
教育事业支出 │ │ │ │ │
科研事业支出 │ │ │ │ │
上缴上级支出 │ │ │ │ │
对附属单位补助 │ │ │ │ │
结转自筹基建 │ │ │ │ │
经营支出 │ │ │ │ │
支出合计 │ │ │ │ │
收支差额 │ │ │ │ │
━━━━━ ━━━━━━┷━━┷━━━━━━┷━━━┷━━━━━┷━━━━
资 产 负 债 表
(月报表格式) 会高校01表
编制单位: __ 年 __ 月 __日 单位:元
━━━━━━━━━━┯━┯━┯━┯━━━━━━━━━━━┯━┯━┯━━
│行│期│期│ │行│期│期
项 目 │ │初│末│ 项 目 │ │初│末
│次│数│数│ │次│数│数
──────────┼─┼─┼─┼───────────┼─┼─┼──
一、资产类 │ │ │ │二、负债类 │ │ │
现金 │ │ │ │借入款项 │ │ │
银行存款 │ │ │ │应付票据 │ │ │
应收票据 │ │ │ │应付及暂存款 │ │ │
应收及暂付款 │ │ │ │应缴财政专户款 │ │ │
借出款 │ │ │ │应交税金 │ │ │
材料 │ │ │ │代管款项 │ │ │
对校办产业投资 │ │ │ │负债合计: │ │ │
其他对外投资 │ │ │ │ │ │ │
固定资产 │ │ │ │三、净资产类 │ │ │
无形资产 │ │ │ │事业结余 │ │ │
资产合计: │ │ │ │经营结余 │ │ │
│ │ │ │减:结余分配 │ │ │
五、支出类 │ │ │ │待分配结余 │ │ │
拨出经费 │ │ │ │事业基金 │ │ │
教育事业支出 │ │ │ │其中:一般基金 │ │ │
科研事业支出 │ │ │ │ 投资基金 │ │ │
经营支出 │ │ │ │固定基金 │ │ │
上缴上级支出 │ │ │ │专用基金 │ │ │
对附属单位补助 │ │ │ │净资产合计: │ │ │
结转自筹基建 │ │ │ │ │ │ │
│ │ │ │四、收入类 │ │ │
│ │ │ │教育经费拨款 │ │ │
│ │ │ │科研经费拨款 │ │ │
│ │ │ │其他经费拨款 │ │ │
│ │ │ │上级补助收入 │ │ │
│ │ │ │教育事业收入 │ │ │
│ │ │ │科研事业收入 │ │ │
│ │ │ │经营收入 │ │ │
│ │ │ │附属单位缴款 │ │ │
│ │ │ │其他收入 │ │ │
支出合计: │ │ │ │收入合计: │ │ │
总计 │ │ │ │ 总计 │ │ │
━━━━━━━━━━┷━┷━┷━┷━━━━━━━━━━━┷━┷━┷━━
补充资料:(1)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_____元;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_____元。
资 产 负 债 表
(年报表格式) 会高校01表
编制单位: __ 年__ 月 __ 日 单位:元
━━━━━━━━┯━┯━━┯━━┯━━━━━━━━━┯━┯━━┯━━━━
│行│期 │期 │ │行│期 │期
项 目 │ │初 │末 │ 项 目 │ │初 │末
│次│数 │数 │ │次│数 │数
────────┼─┼──┼──┼─────────┼─┼──┼────
一、资产类 │ │ │ │二、负债类 │ │ │
货币资金 │ │ │ │借入款项 │ │ │
应收票据 │ │ │ │应付票据 │ │ │
应收及暂付款 │ │ │ │应付及暂存款 │ │ │
借出款 │ │ │ │应缴财政专户款 │ │ │
材料 │ │ │ │应交税金 │ │ │
对外投资 │ │ │ │代管款项 │ │ │
固定资产 │ │ │ │负债合计: │ │ │
无形资产 │ │ │ │ │ │ │
│ │ │ │三、净资产类 │ │ │
│ │ │ │事业基金 │ │ │
│ │ │ │其中:一般基金 │ │ │
│ │ │ │ 投资基金 │ │ │
│ │ │ │固定基金 │ │ │
│ │ │ │专用基金 │ │ │
│ │ │ │经营结余 │ │ │
│ │ │ │ 未完项目收支差额│ │ │
│ │ │ │ 净资产合计: │ │ │
│ │ │ │ │ │ │
│ │ │ │ │ │ │
资产合计: │ │ │ │负债及净资产总计 │ │ │
━━━━━━━━┷━┷━━┷━━┷━━━━━━━━━┷━┷━━┷━━
补充资料:(1)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______元;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______元。
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1.资产负债表
一、资产负债表分月报和年报两种格式。月末资产负债表反映学校月末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的状况,年末资产负债表反映学校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状况。
二、本表“期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月或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年初资产负债表月报与上年年报规定的各项目名称和数字不相一致,应按规定进行调整后,再填入月报“期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现金和银行存款合计数,编制年度报表时按“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编制月报时,本项目分为“现金”、“银行存款”两个项目。其中,“现金”项目反映月末库存现金数,根据“现金”科目的月末余额填列;“银行存款”项目反映的月末银行存款数,按“银行存款”科目的月末余额填列。
2.“应收票据”项目,反映收到的未到收款期,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
3.“应收及暂付款”项目,反映应向各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及暂付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4.“借出款”项目,反映应向所属单位收回的周转金借款。本项目应根据“借出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材料”项目,反映年末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专用材料、文具、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和教材书籍等。本项目应根据“材料”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6.“对外投资”项目,反映各类对外投资总额,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时按“对校办产业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两个科目的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编制月报时,本项目分为“对校办产业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两个项目。其中,“对校办产业投资”项目反映对校办产业的投资数,根据“对校办产业投资”科目的月末余额填列;“其他对外投资”项目反映除校办产业投资以外的对外投资数,根据“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月末余额填列。
7.“固定资产”项目,反映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借入款项”项目,反映从财政、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尚未归还的各类借款。本项目应根据“借入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0.“应付票据”项目,反映对外发生债务时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应付及暂存款”项目,反映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及暂存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2.“应缴财政专户款”项目,反映应缴未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数。本项目应根据“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应交税金”项目,反映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代管款项”项目,反映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本项目应根据“代管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事业基金”项目,反映各类未指定用途,可由学校自行支配的净资产。本项目应根据“事业基金”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6.“固定基金”项目,反映的固定资产基金数。本项目应根据“固定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专用基金”项目,反映按照规定提取、设置的,并按专门用途使用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专用基金”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8.“事业结余”项目,反映的事业收支结果。本项目根据“事业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年末无余额。
19.“经营结余”项目,反映的经营成果。本项目应根据“经营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结余分配”项目,反映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的分配情况。本项目根据“结余分配”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年末无余额。
“待分配结余”项目是资产负债表月报表特有项目,按下述公式计算填列:待分配结余=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结余分配。
21.“未完项目收支差额”项目,反映年末各类未完成项目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有关收入科目的年末余额计算填列。本项目为资产负债表年报特有项目。
22.“教育经费拨款”项目,反映收到的各类教育经费拨款。本项目应根据“教育经费拨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编制年报时,本项目年末余额并入“未完项目收支差额”项目填列。
23.“科研经费拨款”项目,反映收到的各类科研经费拨款。本项目应根据“科研经费拨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编制年报时,本项目年末余额并入“未完项目收支差额”项目填列。
24.“其他经费拨款”项目,反映收到的各类其他经费拨款。本项目应根据“其他经费拨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编制年报时,本项目年末余额并入“未完项目收支差额”项目填列。
25.“教育事业收入”项目,反映教育事业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教育事业收入”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编制年报时,本项目年末余额并入“未完项目收支差额”项目填列。
26.“科研事业收入”项目,反映各类四技科研服务收入总额。编制月报时,本项目应根据“科研事业收入”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编制年报时,本项目年末余额并入“未完项目收支差额”项目填列。
27.“经营收入”项目,反映从事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的经营收入。本科目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编制年报时,本项目年末余额并入“未完项目收支差额”项目填列。
28.“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获得的非财政补助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编制年报时,本项目年末余额并入“未完项目收支差额”项目填列。
29.“附属单位缴款”项目,反映各附属单位上缴给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附属单位缴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本项目年末无余额。
30.“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不包括在上述各类收入中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编制年报时,本项目年末余额并入“未完项目收支差额”项目填列。
31.“拨出经费”项目,反映按核定的预算拨付给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本项目应根据“拨出经费”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本项目年末无余额。
32.“教育事业支出”项目,反映开展教育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教育事业支出”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年末无余额。
33.“科研事业支出”项目,反映为完成所承担的各类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所发生的各类费用开支。本项目应根据“科研事业支出”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年末无余额。
34.“经营支出”项目,反映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支出”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年末无余额。
35.“上缴上级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主管单位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上缴上级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年末无余额。
36.“对附属单位补助”项目,反映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年末无余额。
37.“结转自筹基建”项目,反映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年末无余额。
2.收入支出表
一、本表反映在一定时期内的收入、支出情况。
二、本表“期(年)初数”栏应根据有关收支总账科目或明细科目的余额填列,如果本月或本年度收入支出表规定的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内容同上月、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月或上年年末收入支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月、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期(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教育经费拨款”项目,反映收到的教育经费拨款。本项目应根据“教育经费拨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教育经费拨款”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教育经费拨款”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教育经费拨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科研经费拨款”项目,反映收到的科研经费拨款。本项目应根据“科研经费拨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科研经费拨款”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科研经费拨款”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科研经费拨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其他经费拨款”项目,反映收到的除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以外的其他经费拨款。本项目应根据“其他经费拨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其他经费拨款”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其他经费拨款”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其他经费拨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从主管部门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情况。本项目应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教育事业收入”项目,反映通过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教育事业收入情况。本项目应根据“教育事业收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教育事业收入”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教育事业收入”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教育事业收入”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科研事业收入”项目,反映通过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科研事业收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科研事业收入”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科研事业收入”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科研事业收入”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经营收入”项目,反映通过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经营收入”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经营收入”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经营收入”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附属单位缴款”项目,反映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给学校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附属单位缴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附属单位缴款”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附属单位缴款”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附属单位缴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9.“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不包括在上述各类收入中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0.“收入合计”项目,反映各类收入总额。本项目为本表中各类收入项目各栏次金额的合计数。
11.“拨出经费”项目,反映按核定的预算拨付给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拨出经费”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拨出经费”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拨出经费”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拨出经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2.“教育事业支出”项目,反映教育事业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教育事业支出”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教育事业支出”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教育事业支出”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教育事业支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3.“科研事业支出”项目,反映科研事业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科研事业支出”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科研事业支出”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科研事业支出”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科研事业支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4.“上缴上级支出”项目,反映实际发生的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上缴上级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上缴上级支出”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上缴上级支出”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上缴上级支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5.“对附属单位补助”项目,反映实际发生的补助附属单位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6.“结转自筹基建”项目,反映实际发生的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经营支出”项目,反映用于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数”栏根据“经营支出”科目本期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本期累计数”栏根据“经营支出”从年初截至本期累计借贷发生额分析填列;“期末数”栏根据“经营支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8.“支出合计”项目,反映实际发生的各类支出总额。本项目为本表中各类支出项目各栏次金额的合计数。
19.“收支差额”项目为本表中“收入合计”项目与“支出合计”项目各栏次金额相减的差额。“收入合计”项目大于“支出合计”项目,在本表中用“+”表示;“收入合计”项目小于“支出合计”项目,在本表中用“————”表示。
3.支出明细表
一、本表反映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类支出的详细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教育事业支出”项目,反映教育事业支出的具体内容。本项目应根据“教育事业支出”科目的所属明细科目的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2.“科研事业支出”项目,反映实际发生的科研事业支出的具体内容。本项目应根据“科研事业支出”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3.“上缴上级支出”项目,反映实际发生的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上缴上级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在“其他费用”中。
4.“对附属单位补助”项目,反映实际发生的补助附属单位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在“其他费用”中。
5.“结转自筹基建”项目,反映实际发生的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在“其他费用”中。
6.“经营支出”项目,反映经营支出的具体内容。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支出”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7.“支出合计”项目,反映实际发生的各类支出总额,本项目为本表中各类支出项目各栏次金额的合计数。
附录一 新旧科目对照表(略)
附录二
高校会计科目与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对照表
━━━━━━━━━━━━━━┯━━━━━━━━━━━━━┯━━━━
高校会计科目 │ 通用会计科目 │ 备 注
──────────────┼─────────────┼────
一、资产类 │ 一、资产类 │
现金 │ 现金 │
银行存款 │ 银行存款 │
应收票据 │ 应收票据 │
应收及暂付款 │ 应收账款 │
│ 预付账款 │
│ 其他应收款 │
借出款 │ 其他应收款 │
材料 │ 材料 │
│ 产成品 │
对校办产业投资 │ 对外投资 │
其他对外投资 │ │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无形资产 │
二、负债类 │ 二、负债类 │
借入款项 │ 借入款项 │
应付票据 │ 应付票据 │
应付及暂存款 │ 应付账款 │
│ 预收账款 │
│ 其他应付款 │
│ 应缴预算款 │
应缴财政专户款 │ 应缴财政专户款 │
应交税金 │ 应交税金 │
代管款项 │ │
三、净资产类 │ 三、净资产类 │
事业基金 │ 事业基金 │
固定基金 │ 固定基金 │
专用基金 │ 专用基金 │
事业结余 │ 事业结余 │
经营结余 │ 经营结余 │
结余分配 │ 结余分配 │
四、收入类 │ 四、收入类 │
教育经费拨款 │ 财政补助收入 │
科研经费拨款 │ 拨入专款(部分) │
其他经费拨款 │ │
上级补助收入 │ 上级补助收入 │
│ 拨入专款(部分) │
教育事业收入 │ 事业收入 │
科研事业收入 │ │
经营收入 │ 经营收入 │
附属单位缴款 │ 附属单位缴款 │
其他收入 │ 其他收入 │
│ 拨入专款(部分) │
五、支出类 │ 五、支出类 │
拨出经费 │ 拨出经费 │
│ 拨出专款 │
教育事业支出 │ 事业支出,专款支出 │
科研事业支出 │ 事业支出,专款支出 │
经营支出 │ 经营支出 │
│ 成本费用 │
│ 销售税金 │
上缴上级支出 │ 上缴上级支出 │
对附属单位补助 │ 对附属单位补助 │
结转自筹基建 │ 结转自筹基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