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2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以及教育部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组织,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凡应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院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时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术规律,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营造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优良环境;以推动学术进步为宗旨,倡导师生不断追求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 17-23 人组成。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遴选须经院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院长聘任。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由院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 1-2 人,秘书长 1 人,由主任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委员空缺需要增补时,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院学术委员会讨论调整委员人选,并经院务委员会通过。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包括教材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不超过25名(应为单数)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另设秘书1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
第八条 在各二级学院设立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委员 1 人,委员 5-9 人(应为单数),受院学术委员会指导,负责二级学院学科专业建设、教学及科研等相关的学术事务。其章程可参照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院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教育方针;
(二)为人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属各单位推荐和院长推荐,经院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院长聘任。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其它专门委员会委员根据其章程规定的资格和程序经民主选举产生;各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根据其章程规定的资格和程序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调离等不方便继续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管理中心,负责处理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五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审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院学术委员会或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顾问)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院学术委员会,必要时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院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院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秉公办事,对在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相关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召开 1-2 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院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秘书列席。
院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重大事项投票(根据决定事项的性质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也可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投票表决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2/3的得票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表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通过,报院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