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者:王娜发布时间:2024-10-14浏览次数:10

为加强学院内部保卫工作,维护学院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及时预防和有效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治安管理工作贯彻分级管理、专群结合、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及服务外包单位和人员均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责任。

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服务外包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院成立校园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为学院治安安全集体领导机构,对学院治安管理工作负有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组  长:学院院长、学院党委书记

副组长:学院班子成员

组  员:各部门、各单位第一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常设在安全部,协助领导小组全面开展校园治安管理工作。

主  任:安全部第一负责人

副主任:安全部分管治安工作负责人

成  员:各部门、各单位安全员


第二章  校园治安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部是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为:

(一)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二)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三)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调解处理学院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五)对院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六)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院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院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七)参加属地政府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党建引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工作;

(八)对院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九)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院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院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十)及时向院内各部门、各单位通报相关人员的违规、违法情况;

(十一)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工作责任主体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接受安全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治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法制与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制度,组织开展人防、技防、物防建设,做好本部门、单位主办或者承办的各类活动的治安管理,开展检查、监督,保障治安管理工作的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应将业务管辖范围内为学院提供服务的服务外包单位治安管理工作列入监管范围,负责将服务外包单位聘用的在校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提交安全部备案。

第六条  驻校服务外包单位对其所管理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须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接受安全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第七条  学院师生员工、服务外包人员、访客出入校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出校园的人员、车辆须接受执勤安保人员的询问、身份查验及物品检查。执勤安保人员有权拒绝不配合的人员、车辆进出校园。

(二)凡运载或携带仪器设备、材料、大件物品出校的,运载或携带人应主动向安保人员出示经审批的《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贵重物品出门证》,经安保人员登记、查验后方可出校。

第八条  学院禁止以下影响校园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一)违规聚集,开展闹访缠访等非法信访活动,举行危害校园安全的活动;

(二)乱涂乱画、攀折花木、制造噪声、乱扔垃圾等;

(三)损坏、擅自移动、侵占学院公共设施设备;

(四)利用校内场所举行违反法律、法规、学院规定的活动;

(五)移动、损毁学院围墙以及学院边界的围挡;

(六)侵占学院土地;

(七)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八)摆摊设点和违规开展经营行为;

(九)学生在学生宿舍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十)其他破坏校园秩序、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未经批准,校园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制造、运输、携带、储存、使用、提供各类危险物质以及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二)在校园公共场所安装或使用音频、视频等传播设施;

(三)在校园公共场所张贴、摆放、悬挂、散发各类宣传物品;

(四)举办各类讲座、论坛、会议、沙龙、培训;

(五)飞行无人机、动力伞、三角翼等通用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

(六)其他破坏校园秩序、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对妨碍校园环境、秩序和安全的无主物,安全部有权联合相关单位进行公示后予以处置。对具有危害性的无主物,安全部可以直接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接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报警,安全部值班干部应立即通知校卫队并同时前往现场处置,涉及内部矛盾纠纷化解的,通知报警人所在部门、单位;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各部门、各单位或师生员工,安全部应当进行劝告或制止。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规定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或者需要对有关领导人员实行问责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服务外包单位或工作人员,安全部应当进行劝告或制止。经劝告或制止无效的,安全部有权要求涉事单位或者工作人员离校,并可采取不允许再次进入校园的限制性措施。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安保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公正、文明执勤,不得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包庇违法人员。

安保工作人员违规行使职权,侵犯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1日发布的《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