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广大师生员工安全,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活动正常开展,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章,按照“出入留痕、管理有序”的工作原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体师生员工、服务外包单位和工作人员、访客以及其他出入学院的车辆和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如遇学院举办重大活动或其他必要情况需临时调整校门管理措施的,按照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另行安排。
第二章 校门管理
第三条 学院各校门管理由学院安全部具体负责,实行闸机自动刷验和门卫执勤人员人工查验相结合的措施。
第四条 不同类别人员出入权限识别:
(一)师生员工出入权限凭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识别。(二)服务外包单位从业人员出入凭学院主管部门、单位核发的工作证识别。
(三)访客出入权限凭“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访客预约审批单”(附件1)识别。
(四)无关人员一律不授权出入权限。
所有人员出入校园均应主动配合门禁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拒绝门禁执勤人员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权限凭证核验或拒不配合检查、管理的车辆和人员,门禁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入校。
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拒绝人证不符的车辆或人员进入校园。
第六条 物资出校时,载货车辆驾驶员需向门禁执勤人员提交完成审批的《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物品出校登记表》(附件2),经门禁执勤人员检查核准后方可出校。
第三章 车辆和人员管理
第七条 不同类型车辆应当按照指定通道出入。驾驶车辆应当遵守校区交通管理规定,服从指挥引导,一车一闸有序通行。
第八条 师生员工及其他校内人员的通勤车辆应当通过学院交通管理系统办理入校权限。临时驾乘无权限小型汽车入校时,每次入校都应接受门禁检查并在校门登记。
第九条 校外需要临时出入校区的小型汽车和人员由院内对接部门、单位提前1天办理访客预约审批;工程车辆、中型及以上巴士和货车和人员由院内对接单位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访客预约审批,自重超过10吨的货车入校需经学院后勤基建部批准,入校按照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条 非学院公务使用的摩托车、电动车一律禁止进入校园,因学院公务和服务外包单位确有需求且必要的,由学院相关部门、单位确认必要性后报安全部办理院内通行证件。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没有合法手续或明显超出必要范围的车辆安全部有权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公安、应急救援、120急救、电力水利设备设施抢险、燃气抢险等职能部门开展巡逻巡检、应急救援的车辆和人员可直接进入校园。
第四章 违规处置
第十二条 入校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扰乱校园秩序。情形严重者,安全部将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
(一)因醉酒或其他原因意识不清。
(二)使用假冒、伪造证件。
(三)未经许可携带危化品、管制品和宣传品。
(四)故意损坏闸机或其他门卫设备设施。
(五)不服从管理等扰乱校门管理秩序。
(六)在学院有违法违规记录。
(七)有其他可能影响校园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入校车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
(一)非法载客的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
(二)号牌遮挡、污损、辨识不清的机动车。
(三)无号牌且未按照
定位置悬挂临时号牌的机动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天津市相关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车辆。
第十四条 所有出入校的人员,如有违反本管理规定但未涉嫌违法的,安全部将视其情节及后果,报请学院同意后,向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涉嫌违法的转相关部门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安全部负责在各门禁岗位配备必要的执勤、反恐防暴及防护器材,对门禁执勤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监督检查其执勤情况。
第十六条 门禁执勤人员对入校检查发生争议或在校门附近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置,第一时间上报安全部或报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校门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