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王娜发布时间:2024-10-14浏览次数:10

为了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院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全面负责,全体师生员工共同参与”“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管理原则,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组织体系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服务外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为学院消防安全集体领导机构,对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组  长:学院院长、学院党委书记

副组长:学院班子成员

组  员:各部门、各单位第一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常设在安全部,协助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开展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主  任:安全部第一负责人

副主任:安全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

成  员:各部门、各单位安全员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院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院长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和管理等职责。

(一)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3.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4.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6.推动全院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7.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促进先进消防科学技术与管理模式的落实;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全院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

 3.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4.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6.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7.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协助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三)安全部负责学院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适时修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报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2.监督检查院内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对消防维保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正常运转,定期组织消防维保单位进行检验、检测和维修。确保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4.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5.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受理动火审批并监督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情况;

 6.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7.定期对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8.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并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9.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10.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院内各部门、各单位第一责任人为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须明确一名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展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档案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风险源,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3.将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纳入各类考核;

 4.组织本部门、单位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5.按照我院消防安全巡查要求,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保证本部门、单位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按时对消防设施设备、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设施进行检查;

 7.指定专人为本部门、单位安全员,做好消防安全监督推动及相关联络协调工作;

 8.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确定本部门、单位所属各区域消防安全网格员,细化消防安全责任;

 9.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并向保卫处备案;

 10.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11.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以上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安全员均需填写备案书,报安全部进行备案,人员发生变化及时更新报备信息。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五条外,涉及各类宿舍管理的部门还须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2.定期开展各类宿舍消防、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3.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

安全部、后勤基建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部)、各教学单位须主动配合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做好上述工作。

第七条  服务外包企业和单位对其管理区域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下列部门、单位(部位)是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单位(部位):

 1.各类人员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医务室、素质教育中心、体育场(馆)、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2.图书馆、校史馆、保密室、财务凭证室、各类实验实训室、重要资料室等重点部位;

 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4.网络数据中心等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视频监控室、消防控制室、锅炉房、二次供水等重要部位;

 5.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6.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7.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门、单位(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严格实行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消防档案。

第九条  院内林区是重点防火区域,须设置“禁止使用明火”提示牌,后勤基建部须督促物业服务公司及时清除干草、落叶等可燃物,安全部在巡逻中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吸烟、使用明火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除检查、维护、演练外,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非火灾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恢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禁止在宿舍、实验室(机房)、办公室及其他工作场所私拉电线、使用大功率或电加热的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电气设备。

第十二条  严禁电动车(含各类蓄电池驱动车种)及其蓄电池(组)在室内停放、充电;严禁飞线为室外电动车(含各类蓄电池驱动车种)进行充电。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须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安全部受理动火作业申请,负责开具《动火证》,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动火证要求,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各部门、各单位须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组织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部门、单位须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学院安全部或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五条  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单位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5.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安全部负责组织实施,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须建立隐患台账,及时跟踪督促,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必要情况可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4.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7.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须填写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单位(部位)须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共场所在组织活动、营业期间应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其他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须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1.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7.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8.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9.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0.对火灾隐患经学院安全部或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11.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院安全部和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责任部门、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学院安全部报告,科学制定整改方案。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责任部门、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将整改情况报本单位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并报送学院安全部核准确认。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及院内各部门、各单位须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2.学院及各二级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及院内各部门、各单位须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1.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2.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3.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利用校园网、校园广播、两微一端等媒体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须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安全部须做好培训业务的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1.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3.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人员;

 4.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5.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及院内各部门、各单位须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单位(部位)须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须提前报学院安全部,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院及院内各部门、各单位按需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学院及院内各部门、各单位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学院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设施和器材,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等情形的部门、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部门、单位责任人、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须承担民事责任。对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3月1日发布的《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