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集体户管理规定

发布者:王娜发布时间:2024-10-14浏览次数:10

(第二次修定)

为规范学院集体户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天津市户口管理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计划招生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及符合落户条件的教职工集体户口,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部)是教职工户口的迁移管理部门,劳资福利科具体落实教职工集体户口的管理工作。安全部是学生户口迁移的管理部门,户政科具体落实学生集体户口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集体户口迁移地址为“天津市宝坻区周良街珠江北环东路2号”。


第二章  户口迁入

第四条  符合落户条件的教职工,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部)的指导下,自行办理户政和公安机关要求的落户相关手续。办理手续期间需要学院提供的相关材料和证明,按照相关工作程序申请。

第五条  学生集体户口迁入管理

(一)按照天津市公安局有关户籍政策规定,天津市生源学生不再迁入学院集体户。

(二)符合落户条件的新生凭《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录取通知书》自愿办理户口迁校手续,办理工作仅限当年上级机关规定时间进行,逾期不予补办;非应届新生办理户口迁校手续的,需按照上级机关和学院规定时间办理。

(三)符合迁户条件的学生应按照学院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户口迁移材料,因提供不实材料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1.外地生源学生提交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2.原本市高校集体户口学生提交户口页原件、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非应届新生(大二以上年级学生)提交本人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

各教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户口工作,并做好相关政策宣传。按照安全部通知要求统一收集、审核、整理、汇总学生的户口材料,在市高招办规定的户籍申报时间内交安全部统一办理。

(四)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应有迁出地派出所公章。

2.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出生地、迁往地址和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必须齐全、准确、清楚,如有涂改必须在涂改处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3.籍贯、出生地应写明省、市(县)。


第三章  户口迁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将户口迁出学院集体户。逾期未迁出者,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一)离职、退休或被开除的教职工,户口为学院集体户的,在离职、退休或被开除的15个工作日内,自行将户口迁出学院集体户。

(二)学生毕业、结业、退学、转学或被开除学籍等结束在校学习者,需及时将户口迁出学院集体户。

(三)其他应当迁出的情况。

第七条  教职工户口迁出

教职工户口需要迁出时,须到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部)领取户口页。

第八条  学生户口迁出

(一)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可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毕业生户口迁出:

1.学生离校前根据本人提供的落户地址,由安全部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各教学单位统一至安全部领取迁移材料并发放给学生,学生按照迁移地址在有效期内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2.统一办理时限以外的,学生户口迁移外省的凭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到安全部开具相关证明,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按照迁移地址在有效期内及时办理落户手续;户口迁移市内的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安全部领取户口页,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三)非毕业生户口迁出:

1.学生在学期间因个人原因需将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口的,迁移外省的凭准迁证、身份证、户口页到安全部开具相关证明,自行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移本市的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安全部领取户口页,前往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因上述原因户口迁出后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2.中途转学的学生,凭户口页、本人身份证和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转学证明办理迁户。

3.开除学籍、退学的学生,凭常住户口页、本人身份证和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退学证明办理迁户。

第九条  户口迁出后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规定的有效期内到迁往地落户,逾期后果自负。


第四章  户口注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注销集体户口: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亲属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自行办理。

(二)出境定居:凭出境定居证件等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自行办理。

(三)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户口页借用

第十一条  教职工、学生办理购房、结婚、生育、公证、出国(境)、身份证补办或更换等事项时,可借用或复印本人户口页,根据需要持本人户口页等材料自行到公安机关复印集体户口页首页。

第十二条  教职工借用户口页,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部)办理;学生户口页由学院安全部统一管理,学生借出需持身份证、学生证或所属教学单位证明办理。

第十三条  户口页是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有效证件,借用人员必须做到:

(一)借用时间为七天,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及时说明。

(二)借用期间保持页面清洁、完整,不能折、叠户口页。

(三)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户口页上的内容,如有错漏及时申报更正。

第十四条  借用户口页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

第十五条  因户口页和首页使用不当或被他人利用而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借用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身份证办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学生将户口迁入学院集体户口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自行办理变更为天津市身份证手续,学院不予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  学生办理身份证时,持以下证件到周良派出所办理:

(一)换领:外省市学生换领居民身份证,持本人旧身份证、学生证、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办理;本市换领身份证的,提供本人旧身份证、户口页。

(二)补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学生提供学生证、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办理;本市学生持户口页办理。

第十八条  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九条  教职工、学生本人未在天津的,可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要求异地办理身份证。



第七章  证明开具

第二十条  开具户口及身份相关证明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因考学、参军等需开具在校期间无违反校规校纪证明的学生,必须持所在教学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到安全部开具。

(二)院内考试期间丢失身份证的学生,须在考试前规定时间内带一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到所在教学单位按照教务部给定的格式开具证明,然后到安全部由户籍管理人员核准盖章。

(三)因个人原因需开具其他证明者,由户籍管理人员根据学院规定和要求视情况开具。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除因户口落户时信息输入错误及公安机关要求变更情况外,不受理任何有关户籍信息变更请求。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休学、降级等学籍异动情况造成相关信息变动的,应及时到安全部户政科办理户口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人不能亲自借用户口材料及办理相关户籍手续的,除按本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手写委托书,并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或户籍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部)、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1日发布的《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生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