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二条 学院对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院设立一、二、三等奖学金,单科奖学金。其中:
(一)一等奖学金:学年学业成绩应列同年级本专业前 3%,奖励奖金 1500 元;
(二)二等奖学金:学年学业成绩应列同年级本专业前 5%,奖励奖金 800 元;
(三)三等奖学金:学年学业成绩应列同年级本专业前10%,奖励奖金 400 元;
(四)单科奖学金:学年两科及两科以上学科成绩获同年级本专业第一名,奖励奖金 200 元。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管理规定,上一学年至评定工作开始无违规违纪行为、所在宿舍卫生合格、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校园文明建设;
(三)明礼诚信、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第二课堂成绩合格;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合格;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上一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全部及格;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上一学年达到大学生体育成绩合格标准、早操出勤达到规定次数。
第五条 学业成绩按照学生总平均学分绩点排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