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2-19浏览次数: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安定稳定,加强学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学生、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贯彻国家及天津市有关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的安全管理,应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以预防为主,认真做好安全教育、预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系在我院取得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学生安全,教职员工必须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一)切实关心和爱护学生,在日常教学、工作中,教育和帮助学生树立和增强安全意识;
(二)爱岗敬业,做好本职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  为确保自身安全,学生应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二)在日常教学及其它各项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不得在宿舍内使用功率较大、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四)不得破坏、乱接、乱拉电源线,不得在床上使用各类电器设备,离开宿舍时应自觉关闭房间电源;
(五)不得在宿舍、教室使用明火;
(六)不得留宿异性及其他人员;
(七)不得擅自离校,夜不归宿;
(八)不得以攀爬、翻越等不正当方式进出校区、学生宿舍;
(九)不得在宿舍、教室、实验室及校内公共场所吸烟;
(十)不得借助麻将等各种娱乐工具进行赌博活动;
(十一)不得到非正规游泳场所或无正式救生人员保护的场所游泳;
(十二)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院;
(十三)不得私自组织学生集体出行或外出旅游,不得协助旅行社组织集体出游和售票行为;
(十四)其他有关违反学生管理、宿舍管理规定的。
违反上述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出现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学生所在系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学生工作部、其他有关部门。
    第八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或其他人员应迅速协助学院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立即与学生所在系部辅导员、学生工作部、安全部、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取得联系,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院可以采取临时停课等措施,学生在这些突发事件面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学院统一调度安排。
    第十条  学生组织大型文体活动,须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组织者必须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教育、审查,并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组织外出实习、参观等集体活动,须经辅导员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备案后,由教师带队前往。


第三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院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具体了解事故起因后由学院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二条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调查。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调查组应由学院、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保险公司或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组成。事故调查组应按规定及时查清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责任,向有关部门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且不适合在校继续修读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人身损害的学生,学院将报请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或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申诉,或依法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系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