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校徽是表明我院学生身份的标志,凡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新生,每人颁发校徽一枚。
第二条 学生平时须佩带校徽。
第三条 学生要爱护校徽,注意保管,防止遗失和损坏,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 遗失校徽后,学生应提出校徽补办申请,经辅导员签注意见,及时到学生工作部办理补发手续。
第五条 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学生证应妥善保管,仅供在校学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在校外抵押。
第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后,统一办理学生证。
第七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持学生证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八条 学生证上的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不得涂改。“乘车区间”栏的到达站应准确填写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因家庭地址迁移,需要变更的,应凭现家庭住址所在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学生工作部重新办理,并交回原学生证。
第九条 遗失、破损学生证需补办的,学生应填写《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生证补办申请表》,并附一寸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后,报学生工作部补办。火车票优惠卡丢失后原则上不予补办。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对所交材料进行审核,给予补办学生证。补办时间为每月10号,补办完成后由二级学院统一领回并注册,完成后下发给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休学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部,复学后重办学生证。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必须将学生证交回或者加盖作废章,确实丢失的,须写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制定于2008年9月1日,本次修订时间为2017年6月,并于2017年9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