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可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本办法所述我院学生是指在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学院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十佳大学生;
(四)优秀毕业生;
(五)优秀学生奖学金;
(六)精神文明建设奖;
(七)其他个人奖。
第五条 学院设立以下若干集体奖:
(一)先进班集体;
(二)其他集体奖。
第六条 学院对上述奖项的获得者进行以下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杯或证书;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院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热爱学习,善于学习,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业成绩均名列同年级本专业前列,学业成绩优秀,获得年度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没有不及格科目;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热心工作,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早操合格、体育成绩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学院优秀宿舍评比中无不良记录,在创建文明校园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具有班级干部、党支部干部、大学生工作室干部、学生会干部、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等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资格;
(二)累计任期已满一年;
(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
(四)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群众基础扎实,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五)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已有一定成绩;
(六)热心为同学服务,严于律己,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七)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良好,学年学业成绩位于本班前50%,没有不及格科目;
(八)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早操合格、体育成绩合格;
(九)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学院优秀宿舍评比中无不良记录,在创建文明校园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非班级的优秀学生干部的名额分配,由学工部另行安排。
第十条 十佳大学生评选条件:
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具体评选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各科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五)毕业综合测评总成绩名列同年级本专业前列。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设一、二、三等奖学金,单科奖学金,其他奖学金。
(一)一等奖学金:学年学业成绩应列同年级本专业前3%,没有不及格科目;
(二)二等奖学金:学年学业成绩应列同年级本专业前5%,没有不及格科目;
(三)三等奖学金:学年学业成绩应列同年级本专业前10%,没有不及格科目;
(四)单科奖学金:学年两科及两科以上学科成绩获同年级本专业第一名,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早操合格、体育成绩合格;
(六)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学院优秀宿舍评比中无不良记录,在创建文明校园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七)其他奖学金的设置、评选等另行规定。
注:学业成绩按照学生总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十三条 精神文明建设奖评选条件:
在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见义勇为;
(二)拾金不昧;
(三)维护校园精神文明;
(四)其他体现学生责任感、正义感和集体荣誉感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评奖条件:
(一)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二)班级学生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对各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影响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予以抵制;
(三)学习风气浓厚,态度端正,学习成绩普遍良好,年度评选时无学生违纪现象,各科及格率较高;
(四)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院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卫生,积极参加文明校园建设,教室、宿舍整洁;
(五)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六)经常开展有利于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学院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体育及格率较高;
(七)班主任、辅导员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工作认真负责。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由学生工作部老师、二级学院老师组成。评审工作由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均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或第二课堂成绩为重要参考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或第二课堂成绩汇总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完成,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依据是《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试行)》。
第十七条 三好学生评选程序:
由辅导员、班主任和班委、团支部等商议,在条件符合的学生中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程序:
(一)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学生党支部干部由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党建工作的老师提名推荐;
2.学生团支部干部由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团建工作的老师提名推荐;
3.学生组织干部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组织工作的老师提名推荐;
4.班级学生干部由二级学院相关辅导员、班主任老师提名推荐;
5.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老师提名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的民主评议,并征求其班主任、辅导员意见,经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 十佳大学生评选程序:
在学院范围内通过争创衡评产生,评选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程序:
(一)优秀毕业生由各二级学院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班主任意见,经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分管院长审批后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各二级学院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程序:
由辅导员、班主任商议,在条件符合的学生中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分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精神文明建设奖评选程序:
精神文明建设奖随时提名,单独审批表彰。
第二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评比程序:
由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五章 评选时间及比例
第二十四条 一般奖项的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教务部公布上学年学生学业成绩、各二级学院完成上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或第二课堂成绩汇总后,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上学年的评选工作;特殊奖项的评选工作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二十五条 各类奖项的评选比例(名额)分别为: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分别为学院学生总数的4%;
(二)十佳大学生的评选名额为10名;
(三)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另行规定;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分别为同年级学生总数的3%、5%、10%;
(五)精神文明建设奖等奖项按实际符合条件的情况进行评定,不限名额;
(六)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为学院班级总数的20%。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 天津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分别在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中选拔推荐。
第二十七条 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优秀毕业生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院通报表扬,并记入本人档案;其中,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奖励400元,十佳大学生获得者奖励追加到1000元。
第二十八条 授予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金,在全院通报表扬,并记入本人档案。
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分别奖励1500元、800元、400元;单科奖学金获得者奖励200元。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生表现和积极影响,学院给予精神文明建设奖获得者适当奖励;根据具体行为的性质确定相应的奖励名称。
第三十条 授予先进班集体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在全院通报表扬,奖励1000元作为班级活动经费。
第七章 评选要求
第三十一条 评选工作要在相关党政领导的指导下进行,在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不合格者,予以取消。
第三十二条 具有相同或相近内容的奖项在同一学年内不可被同一学生兼获,但是表现特别优异的学生除外。
第三十三条 评选各类奖项时,均需填写学院统一格式的审批表,并附上必要的材料,经审定后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受处分期间无评选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奖项的实施细则,也可依据办法另行创设其他奖项。
第三十六条 涉及颁发奖金的奖项,学院可依据社会发展、学院经费、学生表现,经研究与讨论后对奖励名额、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制定于2011年9月,本次修订时间为2017年6月,并于2017年9月1日起生效。
附件:有关学生学分绩点计算的掌握原则
1、考察课或考试课最后成绩以“通过”、“合格”等方式评定的,该门课程不计入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但如果该门课程未获得“通过”、“合格”等评定的,视为考试不及格,不具备参评奖学金资格。
2、学分绩点只计算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公共基础课以及实践环节的成绩。
3、计算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总平均学分绩点时,不考虑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成绩。
4、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如下:
每门课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的学分×(成绩-50)]/10
累积学分绩点=∑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总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累积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总学分